2006-01-13 13:01:54a885yoyo

真的是家庭看護工主動到雇主開設公司幫忙工作嗎?(1)

文章資料來源: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案例:
張大同以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聘僱印尼籍勞工WITATI SRI君於自宅內照顧病危妻子,家裡經營照相沖印,平日工作量張大同一個人還可以負擔,但因7月1日起換發新國民身分證,來照相的人突然增加,一時之間張大同忙的不可開交,所以暫時請WITATI SRI君照顧妻子空暇時間,幫忙從事裁切相片等許可以外之工作,案經警察當場查獲。

結果:
張大同雖主張:其所聘外勞為警查獲時,係於休息空檔時間之餘,私下主動幫忙裁切相片,其一時疏於管理,而不能立即制止,並非消極容忍云云。
本件張大同既以家庭看護工名義申請聘僱外勞WITATI SRI從事照顧其妻之工作,則該看護工所得從事之工作內容自當以照顧受照顧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者為限,而外勞WITATI SRI經警查獲時,係從事裁切相片等許可以外之工作,顯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而依該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3款‧‧‧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續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