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3 13:02:27a885yoyo

真的是家庭看護工主動到雇主開設公司幫忙工作嗎?(2)

提醒您:
「…本法第57條第3款『(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1、(1)本款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且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居於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2)除積極的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2、說明:審理案件時常發生雇主表示不知情,惟依客觀事實有以下情形者,可認定有本款之適用:雇主在『工作現場』,雖表示『不知情』,然其『可得而知』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應阻止而不阻止,視同積極行為之違法。」另「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分別經本會91年7月24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78號函及88年8月2日88職外字第710140號函釋示在案。縱使張大同並沒有積極指派外勞裁切相片工作,但對外勞在家裡裁切相片行為,張大同至少有明知、容忍未加阻止,也就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範「指派」之要件,所以張大同主張是外勞自願工作,是站不住腳的。
雇主對所聘外勞負有指揮監督權,所以平日應與外勞溝通何者該做何者不該做,外勞有時為討好雇主,可能主動從事看護工作範圍外之工作,但雇主不要心存僥倖以為賺到了,應即時予以制止。其實,最重要是雇主或其家人不要養成隨意使喚外勞從事看護外工作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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