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21:18:33~ㄚ陽~
內政部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移民署訊
針對日前少部份旅客雖依程序申請入台證件,但尚未取得核准證件即搭機來台引發國人關注一事,內政部非常重視,特別在今(22)日由次長簡太郎邀集外交部、法務部、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空業者等機關(單位)研議,會中討論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修正案,並交由移民署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本次會議決議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中有關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原規定「但與我國有雙邊互惠協定、協議,或搭機、登船前,及抵達二十四小時內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者,不在此限。」之排除規定修正為「搭載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境)之乘客,不受前項之限制。」
內政部特別呼籲航空、輪船公司配合辦理,如違反規定,將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規定舉發,每搭載1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日前少部份旅客雖依程序申請入台證件,但尚未取得核准證件即搭機來台引發國人關注一事,內政部非常重視,特別在今(22)日由次長簡太郎邀集外交部、法務部、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空業者等機關(單位)研議,會中討論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修正案,並交由移民署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本次會議決議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中有關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原規定「但與我國有雙邊互惠協定、協議,或搭機、登船前,及抵達二十四小時內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者,不在此限。」之排除規定修正為「搭載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境)之乘客,不受前項之限制。」
內政部特別呼籲航空、輪船公司配合辦理,如違反規定,將由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2條規定舉發,每搭載1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