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9 18:17:49賴建平(093281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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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讓行人
據某媒體報導:高雄市10年來流傳一則提醒外地客的笑話:「高雄到了!深夜駕車的朋友,看見綠燈別忘了先停下來看一看!」,30多年了,市民遵守交通規則的觀念仍普遍不足,更別說禮讓行人,高市去年大、小車禍高達六萬多件,A1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251人,原因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支線車不讓幹線車,『不肯禮讓』是車禍發生件數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車輛方面
(一)、汽機車駕駛人勿於變換號誌及轉彎時勿搶快通過,應『暫停』、『耐心』讓行人先行通過。
(一)、汽機車駕駛人勿於變換號誌及轉彎時勿搶快通過,應『暫停』、『耐心』讓行人先行通過。
(二)、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有青少年、幼童突然衝出或年長者步行緩慢穿越之預期心理。
(三)、汽機車行經未畫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叉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應『暫停』、『耐心』讓行人先行通過。
(四)、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應『暫停』、『耐心』讓行人先行通過。
(五)、汽車行經路口轉彎時應減速,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注意內行輪差、視野死角對行人的危險性。
二、行人方面
行人路權:指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使用,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穿越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亦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一)、行人需經由設置之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並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二)、行人於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儘速通過。
(三)、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四)、行人專用號誌讀秒,時間不夠走到對面街道時,請衡量自己步行速度,建議等待下次綠燈亮再行穿越。等候穿越道路時,行人應站在人行道上等待,不可站在車道上,以免遭轉彎車輛撞傷。
(五)、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上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建議面向來車。
三、處罰規定:
(一)、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罰責: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 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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