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09:38:24蒙特梭利夢想的執行者湯潤老師
機構式簡表
教 保 機 構 | |||||
年 齡 |
名 稱 |
教保人員 |
教保人員與兒童比例 |
主管機關 |
備 註 |
0~2 |
托嬰中心 (第十八條) |
保 母 |
托嬰中心招收幼兒五人以下者,應置主任及保母人員各一人,每增收五人應增置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
內政部 社會局 |
應具備 保母人員資格 |
2~5 |
幼兒園 (第十九條) |
教 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二十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一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教育部 教育局 |
助理教保員不得超過園內教保人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5~6 |
1~15幼兒 一位教師 |
人員配置於本法施行滿五年之日起,應符合第十九條各項規定。 (第65條) | |||
16~30幼兒 至少一位教師 | |||||
6~12 |
課 後 照顧中心 (第二十條) |
課後教保 服務人員 |
課後照顧中心招收兒童三十人以下者,應置課後教保服務人員二人(包括主任),每增收二十人,應增置課後教保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
教育部 教育局 |
教師(代課)、教保員、助理教保員或高中職畢業接受180小時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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