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 家 式 照 顧 服 務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人員與兒童比例

主管機關

02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教保人員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幼兒四人。

內政部

社會局

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

 

212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課後教保

服務人員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四人,教保人員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兒童五人

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應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以上資格自本法施行三年後實施(第十四條)

(第九條)

離島、山地與原住民族地區於居家式照顧服務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教保機構普及前,得採社區互助式方式提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