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0 22:57:16十字架的救恩--耶穌

認識三一真神: 加拉太書(二)

認識三一真神: 加拉太書()

.義人必因信得生,其真義如何?(加三11)

 

         我們首先必須明白,世上「沒有義人,連一也沒有。」(羅三10;見詩十四3)。「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至於這裏所謂「義人必因信得生」一語,原是出自舊約先知哈巴谷得主默示所發表的話。他當時向神訴冤,指明迦勤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狂傲縱慾,將要侵略猶太人。他們是惡貫滿盈,必要致禍受罰,惟有那些蒙神眷顧保守、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猶太人(參來十22),仍能存留生命得著平安。這一句話在新約聖經中,曾經三次被引用過(羅一17;加三11;來十38),如使徒保羅在書信中作了詳細的說明,講到神的義如何顯明在人類的生活中,信耶穌的人才得稱義,接受神的義而能成為義人(來十38)。有古卷作我的義人,他強調人因信得救因信稱前的真理,人不是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乃是因信基督稱義,其真正的意義亦即在此。

 

 

.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是自什麼時候?(加三17)

 

         關於聖經歷史年代的記載,有些是難以作明確解釋的,使徒保羅在這裏提到「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意思是指神與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卅年之後摩西接受神成立的律法所能取銷(參呂振中譯本),顯示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是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之後的四百三十年,但這樣看來,係與出埃記十二章40節的記載是有出入的,如摩西曾說:「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卅年。」並沒有表示自亞伯拉罕算起,否則摩西接受神的律法時間,便超過了四百卅年。現在我們既然知道這四百卅年,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年日,是家喻戶曉的事,可以料知保羅不過是在加拉太書中引用這一句,不須加以解釋,加拉太的教會信徒們聽了,也會耳熟能詳而明白其意,是不會引起誤會的了。

 

 

.律法何以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加三19)

 

        天使與中保二詞在聖經中記載甚多,保羅在這裏說:「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文理本譯作:「律法藉天使賜中保以傳」,呂振中譯作:「是藉著天使經中間人之手規定的」,很明顯的告訴我們,這位中保即是中間人,是指著摩西而言,律法是從神啟示設立的,是藉天使經賜摩西而傳,摩西為傳律法的中保,他是耶穌為恩典和真理的新約中保的預表(約一17;約壹二1;來七22;九15)。他曾在西乃山上看見神的使者向他顯現(出三2),他與天使說話同在,領受活潑的聖言,將律法傳給以色列人遵守(徒七38;申五5)。原來以色列民不能直接和神交通(出廿四2),只有摩西為代言者與神說話來往,以色列人相信他從神面前領受律法時,是有天使引領協助傳來的(參來二2;徒七53),所以保羅作以上的說法係無疑義,我們是不難明白的。

 

 

.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是何意?(加三20)

 

        前一題已經作了說明,中保乃指舊約律法之中保摩西,承接上文「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我們曉得神對待亞伯拉罕是憑著應許賜給產業,而不是憑著律法(加三1916)。神與亞伯拉罕說話是直接的,並沒有藉著中保,其應許只憑祂自己「神卻是一位」的恩賜,便可以無條件地使蒙應許的人得福。但這中保乃不是為一面作的,是要關乎兩方面的事,是表明在立約兩方面的性質,即在對神一方面承受傳達律法的責任,而在對以色列人一方面也吩咐他們遵行律法的要求,方能享受權利而蒙福祉。

 

 

十一.律法何以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加三24)

 

        當因信基督得救的道理未來以先,眾人是「被看守」(呂振中譯作被監護),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三23)。保羅說:「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呂振中譯作童年的導師),引我們到基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這裏所謂訓蒙的師傅就是導師()。律法為福音的先聲,把我們帶到基督面前,律法就是啟蒙師,在古時希臘羅馬富有家庭制度中,常擇一忠信可靠的奴僕,主人將其兒子託付他,要他作陪伴,負責帶領及教導小孩如何生活,主人的兒子從七歲至十七歲期間,其學識道德及出入行為,都要受他的監護,和看顧管理。孩裏到了十七歲時,便從父親獲得兒子的名份(加四5),就不再受師傅的管教。保羅是以此比喻律法為訓蒙的師傅,當律法引導我們到了基督的面前時,有基督與我們同在,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三25),將受基督的教訓,律法的職責就卸下了,使我們接受救恩,因信基督完全獲得了兒子的權利(加三26)

        註:訓蒙的師傅——孩童,引導,其原意有譯成訓蒙Trainer,啟蒙教師Tutor,童年的導師,引導孩童者,或保父保姆等(加三2425;林前四15),此字與加四2節「師傅」一詞原文有別,(在上,樣式),其原意有譯成師傅,監護人guardian(加四2),家宰、管事、管工、理事an overseer(太廿8、路八3),這種師傅就是教導孩童怎樣為人的導師,是真正的師傅,他的權柄同管理家產和田地的管家一樣。管家是管理家業,師傅是管理從七歲到十七歲較大孩童者。

 

 

十二.懦弱無用的小學是指什麼?(加四9)

 

         我們若譯本章三節以下的經文,便可以明白這懦弱無用的小學,乃指律法而言。律法是懦弱的,因為它只能叫人知罪,顯明人的罪,原是為過犯添上的,並沒有能力救贖(加四5);且人在律法的規條上亦無能力遵行,顯為懦弱(羅三20;加三19)。可知律法不能拯救罪人脫離罪惡,所以它是無用的,如希伯來書所說「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來七1819)。所謂小學乃指律法,如世俗的小學(加四3),在引人認識神的事上只是啟蒙師,是屬於初步階段的過程,是把人引到基督那裏,使人因信稱義(加三24),所以律法乃是無用的小學。

 

 

十三.我為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何以要害怕?(加四1011)

 

         使徒保羅曾對加拉太教會的信徒說:「你們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這是提到了猶太教的各種禮節,所說的日子——就是安息日(出卅12~17)或節日、齋日(參路十八1112;亞八19;提前四3)。月份——就是月朔(參代下二4;民十10)。節期——就是年節,如逾越節(出十二1~28),五旬節(利廿三15~21)。年分——就是指安息年,或禧年(出廿三1011;利廿五1~38~11)。保羅在這裏意思乃是指責信徒仍拘守猶太教的各種節期、聖日以及一切法利賽人嚴謹的條例為得救的門路,仍然退到那將被廢了軟弱無益的律法地步,作了它的奴僕(加四9;來七1819)。他們是聽了福音,既蒙聖靈入門,還行律法,靠肉體成全,顯為無知(加三1~3),所以保羅說:「我為你害怕。」惟恐在他們身上所傳的福音,因信稱義得救的真理,所教訓栽種的聖道種子,是「枉費了工夫」。此與加三4節的「徒然」相同,因此下文保羅接著激勵門徒說:「弟兄們,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因此我也像你們一樣。」(加四12),意思是他已丟棄了猶太律法之軛,不受他們的禮節拘束,在基督裏已得到了釋放而自由,不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五1)

 

 

 

十四.保羅何以說加拉人情願剜眼給他?(加四15)

 

         保羅表示在頭一次傳福音給加拉太人時,是因為身體有疾病(加四13),這種病可能就是指他身上的那一根刺,想必是他在旁非利亞的別加時,因地低潮濕而患染的瘧疾(徒十三13),以致驅使他上了北部高原山巔空氣爽朗地區。有人認為他患的是癲癇或是眼疾,總之加拉太人知道保羅身體確有疾病,對他深為愛護。但保羅所說的「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這一些話是與他眼疾無關,不過是一種借喻的語法,是形容加拉太人對保羅的誠厚愛心而已。

 

 

十五.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是何意思?(加四19)

 

         加拉人原是由於保羅所傳的福音而得救的,保羅在基督裏用福音真理生了他們(加二5;參林前四15;雅一1821),使他們獲得了新生命,成為神的兒女。但保羅查覺到他們的信仰有了偏差,受了異端迷惑,離開正道,隨從別的福音,且仍靠肉體成全,靠律法稱義,實為無知(加一67;三13)。這種靈性上的危機,使保羅在靈裏十分著急,以致再一次掀起了當日傳福音給他們時,所受同樣生產之苦。保羅用親切熱情的口吻說:「我小子阿!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總意就是盼望他們在基督裏面的生命掙扎,不斷長大,完全脫離律法的約束捆綁,作新造人,滿有基督成長的身量(加五14;六15;參林後五17;弗四13)

 

 

十六.兩個婦人和兩個耶路撒冷代表什麼? (加四2426)

 

        使徒保羅為了解明恩典之勝於律法的分別,在這裏是以引喻亞伯拉罕一妻一妾的故事(創十六1~16;十七15~21;廿一1~21),為新舊兩約之預表(加四22~24)。保羅稱自主之婦人-即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是憑著應許年老生子以撒(加四23),是亞伯拉罕的兒子,不是奴僕,這是完全沒有條件的。應許之約,為新約恩典之約的預表,今日恩典之約以下的人,也是憑著應許生的(加四28),毫無條件白得的恩典,成為神的兒女神的後嗣,在祂裏面得著真自由(羅三2324;八1617;加四728;約一12;八3236;加五1)

        保羅稱那為奴的使女-即亞伯拉罕之妾夏甲,其所生之子以實瑪利,是按血氣生的(加四23),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的(出十九1;廿四1~17;加四24)。「這夏甲二字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加四25),有些聖經古抄本為「在為奴之地」,他們都是夏甲的後裔(現今的亞拉伯人為混合民族),夏甲為舊約律法之預表,過去在律法以下的人,皆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律法之約是要人遵守帶有條件的,人只作奴僕,始終不能從罪中得釋放而自由(參加10111923;四89,出十九5)。保羅在此緊接上文題到兩個耶路撒冷,其一,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加四25)。這是指地上的耶路撒冷,為當時的猶太教,猶太律法主義者之中心地;它們是攪擾加拉太教會的割禮派(加五2~12)。保羅認為摩西在西乃山所接受的全部律法,為當時在耶路撒冷猶太人所熱心遵行的,因此說是同類。耶路撒冷在政治上是不自由,這些主張行律法而不接受基督恩典的人,他們在靈性上受捆綁,在律法有條件之約上有不能完全遵行,以致以後全民犯罪,離道背教,崇拜外邦偶像,而遭被擄亡國之禍,仍是作了罪中的奴僕。其二,是「那在天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他是我們的母。」(加四26),這是指天上的耶路撒冷(來十二22;啟廿一2)

        保羅所著重的,乃是更美屬神的一座城(來十一16),因「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是神家裏的人」(腓三20;弗二19)。這天上的耶路撒冷,是撒拉所預表的新約恩典之約,是信者之母(參創十七16;詩八七1~7;羅四111719;來十一8~16),凡是在約下信的人來到錫安山(詩八七25;來十二2223),是自由自主的,作神的兒女,不是為奴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