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 08:47:57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犯罪事實應依何而認定之?

犯罪事實應依何而認定之?

依刑訴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故證據之調查,在刑事訴訟中,極為重要。因此待證事實之範圍,應就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犯罪之日、時、場所、手段、犯罪之動機及其他情狀,刑罰之加重減免事實,處罰條件是否具備等,均須調查以認定之。但依證據認定事實亦不無例外,例如一般人所共知之顯著事實,台北至高雄有火車可通、槍可殺人、此等事實,為大眾所熟知,毋庸再予調查證據以證明之。又如法官就其知能,所能認定之事項,亦無須調查證明,例如辨別紙張之新舊、字跡之塗改,法官苟自已能辨別判斷,自無須更命他人為鑑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