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3 12:23:23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證據之證明力由何而判斷?又判斷犯罪事實之有無,不得違背的原則為何?

證據之證明力由何而判斷?又判斷犯罪事實之有無,不得違背的原則為何?

證據之判斷,有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之別。依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即係採自由心證主義,即證據證明力之強弱,是否可採,審判官得本於心證,自由決定。但所謂自由心證,並非判斷證據,毫無限制,亦非謂所採證據,不須經法定之調查程序,不過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法律上不加限制,法院得自由判斷耳,凡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乃須具有證據能力並履行一定調查程序,否則其判決,仍屬違法。

判斷犯罪事實之有無,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說明如下:

1、經驗法則:所謂經驗即一般人客觀所確認之一定事實,此項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論斷,例如襁褓小兒持刀殺人,此種情事,自屬違背事理,亦即有背經驗法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2、論理法則:依證據認定事實,其論斷須依論理上之當然法則,如驗明刀傷或槍傷而認為持棍毆傷,即違背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