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1 21:13:16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及告訴效力如何?撤回告訴及撤回效力各如何?何謂告發?何人得為告發?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及告訴效力如何?撤回告訴及撤回效力各如何?何謂告發?何人得為告發?

依據刑訴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訴法第238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訴法第239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謂告發:凡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者,謂之告發。

有告發權人:

  1.刑訴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2.刑訴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應為告發。」此項告發,乃公務員所負之義務,即不得自由斟酌,而係強制告發性質。本法所指之公務員,則指除偵查機關以外之所有一切公務員而言,乃因身分關係,國家所科以之義務。至偵查機關之公務員,其本身具有偵查犯罪之職權,其知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無待於他人之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