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2 16:14:31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再審之訴狀
民事再審之訴狀(一)
為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訴之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二、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前與再審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貴院於民國○○年○月○日,以○○年度○○字第○○○號判決確定,命再審原告償還○○○新台幣○萬元。判決理由是以再審原告雖稱所欠借款,早經清償在案,但○○○提出借據為憑,再審原告並不否認,僅稱因當時未曾收回,然除空言主張外,無從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清償的證據等情,而為不利再審原告的認定。
二、迄今事隔○個月,再審原告忽於昨日在書籍內尋獲○○○當時致再審原告的信函乙件,信中略謂:「償還的款項,業已如數查收,此立借據,因一時尋覓不著,俟尋獲之時,當即奉還」等語。核其收款日期,與再審原告所主張的日期相符。此信函足證該債務早經消滅,也可證明○○○為一債兩討,以達其不當得利的目的。今既發現上述新證據,自難甘服該確定判決。
三、檢附上開○○○信函乙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貴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證物信函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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