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3 10:35:37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再審之訴狀(二)

民事再審之訴狀()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年度○○字第○○○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謹將事項表明如次:

一、應如何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請求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被告(即再審原告)連帶給付原告(即再審被告)新台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暨假執行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即原告)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之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曾因家兄○○○向再審被告公司加入丙種○○○元第○組儲會乙名,再審原告原係約定為其保證,但於標會訂立契約之日,該○○○竟乘人交付私章蓋用之際,擅將私章蓋在主債務人名字之下,遭其詐害之人始終不悉,且再審被告提起請求會款之訴,其經被告公司催繳會款之通知,始知上情。故再審原告遂於○日前往再審被告公司查閱底卡,發現卡內姓名係○○○,嗣後改為○○○暨再審原告名字,且更發現被告公司有規定,凡參加儲會必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該公司審查合格發給證書始生入會效力,其次標會時尚須填送連帶保證人選定書,經該公司查定許可後始得領取會金,否則即無會員資格,更無標會權利,可見其規定嚴密不可言喻,惟查本件入會標會,再審原告事前並無辦理此項手續,再審被告既已明知不合規定,何以准許由○○○一手領取會金,核其顯係從中串通詐害行為,令使再審原告無辜枉受債務之責任,心殊未甘,為此以發現再審被告許可入會以及標金領款手續要件不備之有力證據,且再審原告事前不知再審被告有此嚴格規定入會不備手續,現始知之,足可證明本件再審理由係知悉在後。以上先行敘明遵守再審期間提出再審之訴之情由。

三、再審理由

按再審被告公司規定現金合法儲蓄契約第2條內載:「凡申請與本公司締結現金合會儲蓄契約者,應照規定填具加入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查合格發給合會儲蓄證書後即生效力」。其次除應辦入會手續外,對標會時更須填送連帶保證人選定書,經公司查定許可後始可領取會款,此有該公司製定表格許可證(附呈表格二份請參照)。經查本件領取會金契約手續係由○○○經手辦理,此再審被告所明知,至其主債務人縱屬應用再審原告名義,但對事先應辦入會、以及連帶保證人選定書必備之手續,再審被告何以不予追辦,而竟與串通,使再審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印章蓋用。且再審被告公司並未踐行對保手續及調查當事人之真意,顯係明知故作,只求自己利益,不顧他人死活受害。按此項習慣上要件不備之行為,依法自應不生效力,是依法得以提出再審者一也。

查再審原告住址民國○○年○月間已遷至○○市○○路○○號,○○○入會時間係為民國○○年○月○日,至標會時所訂契約住址則寫為○○市○○路○○號,而再審原告文件則照再審被告所執舊住址送達,致再審原告始終未接通知,無從提出抗辯,直至本○○日由友人轉到再審被告公司催繳會款通知,始悉是情(附原通知請參照)。原判亦未予以調查,竟准一造辯論判決,於法亦屬不合,若該契約如係原告自己加入,則所訂契約上住所絕對不會寫為舊址,由此可見再審被告事前既未查對本人身分住址,又未催辦入會手續,核與該公司入會要件即屬不備,乃再審被告竟擅准許他人領取會金,對再審原告自屬無效。原判未予詳細審究,遽准一造辯論判決,實難令人折服,提起再審請判決如聲明二也。按:「乘人窘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之法律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為無效」,最高法院16年上字第856號著有判例,經查本件會金標領一切手續,確係○○○自己所為,與再審原告除保證外,並無絲毫關係,惟其所訂標會契約亦係○○○前來商請再審原告作保,但當時適因事忙,一時輕率不慎,將私章交其自蓋,且事前又無辦理入會手續。遽行准○○○領取會金,依上判例說明,再審被告此種違法處分會款,顯失公平,其契約應為無效,此應提出再審請賜判決如聲明者三也。

綜上再審事實理由,謹檢同證據,狀請 鈞長鑒核賜准判決如聲明,以符法紀,實感德便。

 

  此 致

 

○○○○○○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