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23:03:48JamesYuanChen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引領「術股檢察官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告訴案莊立鈞」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316-7000傳真:(02)2316-7684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

文號:

陳博刑告南地檢字第10806190301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引領「術股檢察官莊立鈞」於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號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告訴案,且以「國家法益」自認是「檢察官的權責」意圖一手遮天掩飾共犯被告們「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理監事圖利建商濫權亂用「家廟空地」的事實。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台南地檢署公然扮演掛牌司法詐騙集團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角色,為同夥貪污圖利算計,牠等禽獸不如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角色扮演時來已久,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國家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禽獸不如畜生如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係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們前往行政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冊監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請問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鑑」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並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及今行政院蘇貞昌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任職行政院訴願會的中華民國台灣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常年犯、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大王「台南地檢大皇帝莊立鈞檢察官胡說八道」簽結吃案「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理監事圖利建商濫權亂用「家廟空地」的事實,本受害人不得不依法再提出告訴,請還我清白並依法賠償我損失。

共犯被告:

一、林錦村:台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二、莊立鈞:台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術股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三、顏振標:台南市政府民政局長。

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8F。總機︰886-6-2991111

四、陳育成: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本案操作手。

        地址:71145臺南市歸仁區大廟村一街 28  46 號。電話:0932716551

五、李木池,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常務監事。本案護航手。

地址: 71145臺南市歸仁區大廟村一街38 54 號。

電話:(062712827

六、陳淩澤,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里長。假公義真圖利。

地址:71145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里6鄰一街173號。電話:06-2712316

七、陳永財,陳氏宗親會潁川家廟管理委員會理事長。保西代天府總幹事。

        地址:71145 臺南市歸仁區大廟村一街38 57 10 號。

        電話:(062713962

事實真相、法律規定、及證據等如下:

一、本當事人所有案子皆由完全不適任台南地檢檢察官莊立鈞接辦:倒黑為白、倒白為黑,流氓檢察官一手接辦本人案子有何法律依據?檢察官莊立鈞的為非作歹,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檢察長林錦村可以是共同正犯不必負責嗎?甚麼叫「權責相符」?請偵查起訴並判賠。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再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迴避之事是本當事人憲法權利,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檢察長處置,很難想像,檢察長林錦村反向操作,不但不迴避還公然作弊,共同正犯不必負責嗎?甚麼叫「權責相符」?請偵查起訴並判賠。

三.檢察官莊立鈞並未開偵查庭,胡說八道簽結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在中華民國108

        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

              的告訴案,主旨欄寫著:「台端告發顏振標等一案,查無犯罪事實,復請查照。」檢察

              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

(一)根本沒開偵查庭,光天化日下胡說八道「查無犯罪事實」共犯犯罪;

(二)本案係屬「告訴案,涉及個人法益」,並非「告發案,涉及國家法

       益」,睜眼說瞎話,自己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不足法律常識、連

        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付之闕如,衣冠禽獸、禽獸不如,

       有目共睹。

四、檢察官莊立鈞並未開偵查庭,胡說八道簽結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在中華民國108

        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

               的告訴案,說明一欄寫著:「復台端108516日刑事告訴狀。」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

            判事實:既然是「復台108516日刑事告訴狀」,為什麼移花接木、竹篙接菜刀用

          「第 一次里民大會紀錄內容」結案吃案,檢察官莊立鈞無知訴訟有其「範圍」限制嗎?魔

            鬼藏在細節中,吃案動機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判賠。

五、檢察官莊立鈞並未開偵查庭,胡說八道簽結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在中華民國108

      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

            告訴案,說明二欄寫著:「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一)匿

          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三)依陳

          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者。(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

          體指摘,或未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

          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

           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定有明文。」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

         事實:佯稱本告訴案「顯與犯罪無關」、「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荒唐至極,本告訴

        全場錄影當證據,怎麼會是「顯與犯罪無關」、「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呢?

六、檢察官莊立鈞並未開偵查庭,胡說八道簽結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在中華民國108

     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

         告訴案,說明三欄寫著:「經查,台端指稱顏振標等五人因『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

        親會』召開會議等情事,而有故意湮滅證據等罪嫌,並提出台南市政府10859日府民區

    字第1080507730號書函影本1份為據。然查,該書函說明欄五載「另有關

    指陳里民大會位有會議紀錄一節,本府民政局已函文歸仁區公所輔導各里

    辦公處於召開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時,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

    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足見此純屬台端與台南市政府

    所屬相關局處、『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間所生之認知意見糾

    紛,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且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爰依上述應行注意事項要點規定,逕予結案。」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

    實:當天九點多廣播當晚八時開會,會議通知故意避開里民知的權利,

    里民就是要向公司請假與會也措手不及,這種匆匆忙忙的開會通知時間,

    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

    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

    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

    法」第十一條規定:「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與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

    十日前,於其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將開會通知單送

    達各住戶。」當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法事實有目共睹,請偵查起

    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告

    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證據確鑿。

七、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會議結果不寫會議紀錄,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里民大會議決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議決案或結論屬於里本身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里民共同辦理。二、議決案或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三、前款決議案或結論五日內,區公所應依權責及性質處理或分別函送有關機關處理。本府各機關收到前款決議案或結論後,應於二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區公所,並轉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五、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議報告。」當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毫無作為,違法事實就在眼前,人人有目共睹,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據確鑿。

八、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社團法人開會不通知上級長官派員蒞臨指導,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基層建設座談會得由里長視需要召開之。召開時,由里長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顯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包庇違法事實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據確鑿。

九、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會議中陳水烈義憤填膺挺身指控:是誰准許建設公司目中無人來此囂張跋扈的?到底誰戕害我人權今年無法曬稻穀?至於廟會活動問題,也因為建設公司的營運無法張燈結彩,誰該負責?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建商勾結「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理事長陳永財利用公家資源貪污圖利自己。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天理。檢察官莊立鈞怎麼可以說成本告訴人與被告間的「認知意見糾紛」?無視陳水烈的存在。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十、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國家管制宗教的權限,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號釋憲文詳載如下: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

    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

    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

    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

    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

    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

    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

    法律之存在。」換言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國家

    相關法律之約束。無得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實。爰上,共犯被告局

    長顏振標等違法事實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

    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建商勾結「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

    會」理事長陳永財利用公家資源圖利自己貪污,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

    之實。

十一、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 14 

    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 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

    法、把墮落當進步。說明二載有:「查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依

    人民團體相關法令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所屬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

    先以敘明。」「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當時係依本當事人敦促成

    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很不幸地:理事長陳永財成立

    時偽造會議紀錄及內定地方上黑道幫派為理、監事,強迫與會聚餐會員人

    人勾選理、監事名單,觸犯強制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又成立後,理事長陳

    永財濫權詐用公款,以「尋根之旅」之名,兩次濫用公款旅行,一次去

    「澎湖」,另一次去「大陸」,族人有目共睹,憤憤不平,為澄清吏治,祖

    德發光,造福子孫,族人才有進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

    記」一事,本當事人就法律學博士素養及人生經驗當面向歸仁區民政課長

    李衍昌報告,並依法有據懇請行政指導,未料「劣幣驅逐良幣」,區公所願

    意共犯作弊,這是什麼天理?臺南市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推給文化局後再推給民政局辦,現在再推給區公

    所辦,請問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局該辦

    嗎?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共同正犯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貪污罪等歷歷在

    目。請問:理事長陳永財假借名義,濫用公款出國旅遊二次假公濟私的黑

    箱作業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局

    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

    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告理事長陳永財假借名義,

    濫用公款出國旅遊二次假公濟私的黑箱作業違法行為及前社會局局長劉淑

    惠拒絕行政指導「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證據確鑿。

十二、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 14 

    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 號函說明三載有:「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

    107 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 號函僅係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釐清業務管轄權並『副知』陳情關系人知悉。」依法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有

    行政指導之公權力與義務,但無推卸責任又無追蹤案情之權限,社會局局

    長劉淑惠完全不適任,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

    置?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

    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局長顏振標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

    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

    告前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推卸責任又未追蹤案情,加上局長顏振標刻意湮滅

    違法證據,證據確鑿。

十三、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按人民團體法第39 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

    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

    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上開所稱之「公益」意指不

    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即社團之經費應支應於推展不特定對象之公益活動,

    而非運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廳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資產等

    事項。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共同正犯包庇理事

    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共犯貪污圖

    利,罪證歷歷在目。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局

    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

    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包庇共犯被告前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潁

    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法證據確鑿。

十四、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依人民團體法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為社會團體,

    團體類型為「宗親會」聯誼社團性質,其運作自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

    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

    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歸

    仁區公所不但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

    益目的」,心中未存其他社員,目中無人外,還胡說八道不准依祭祀公業條

    例登記為第二團體,觸犯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罪證明確。依法應如何

    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

    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

    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

    實:包庇共犯被告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拒絕成立第二社團及把經費用於

    特定人,還包庇民政局局長顏振標視若無睹陳永財違法,證據歷歷在目。

十五、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據106 21 日本會員行文台南市民政局

    有關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黑箱作業的問題,迄今問題懸而未決,難怪

    「小時偷挖甘藷,長大成人偷牽牛」事實歷歷在目。事實如下,請一併調

    查賜覆:

(一)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不動產:

1)潁川家廟及馬祖廟段三小段0569 -0000廟地;(2)祖先墳墓及路竹區三

     爺埤段0077 -0000墳墓座落旁廣大田地。請調查:誰准許馬祖廟段三小

     0569-0000廟地給建設公司囂張跋扈、為所欲為?假公濟私的黑箱作

     業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台南市政府現任

     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

     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魔鬼藏在細節中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

     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簽結吃案。

2)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動產」有:歸仁農會存摺

     大約新台幣捌百萬元。理事長陳永財迄今拒絕公布,黑箱作業 由少數涉

     案人程序上蓋章背書貪污,會員們被蒙在鼓裡,只能拿香跟拜拜無知,理

     事長陳永財可以拒絕公布存款嗎?有何法條依據?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

     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

     「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

     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

     枉法裁判事實:簽結吃案。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公鑑

告訴人:留美研究所學人兩岸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35 期政治

        人才培訓班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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