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7 11:05:42JamesYuanChen

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法、把墮落當進步,臺灣無恥的民進黨蔡英文政府當權,逍遙法外,續行招搖撞騙中

陳情書

受文者:

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

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

證據:

證據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214日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法、把墮落當進步,臺灣無恥的民進黨蔡英文政府當權,逍遙法外,續行招搖撞騙中。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107119日寄給台南市政府的陳情書,就證據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15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號函的質疑。

主旨:

有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一再愚民、欺民、詐民、害民,包庇當權者犯罪,扮演共同正犯的角色,為澄清吏治、正本清源,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請賜覆。

說明:

一、按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業務職掌:「……(二) 關於宗教法規之制(訂)定及宗教法令解釋事項。……(四) 關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及輔導事項。……(七) 關於國際性宗教活動及會議之輔導事項。(八) 關於宗教社團目的事業之輔導事項。(九) 關於宗教活動之輔導事項。(十) 關於國有財產贈與宗教財團法人之審查轉報事項。……」本案釋疑,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責無旁貸。

二、國家管制宗教的權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釋憲文詳載如下:「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換言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無得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實。

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214日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法、把墮落當進步,臺灣無恥的民進黨蔡英文政府當權,逍遙法外,續行招搖撞騙中。事實舉證如下:

(一) 說明一明載:「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月23日北高行鴻文字第1070000079號函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1月24日高行惠文字第1070000065號函辦理。」但公文正本給「陳昱元君」,副本給「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並未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濫權招搖撞騙證據確鑿。

(二) 說明二明載:「查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依人民團體相關法令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所屬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先以敘明。」「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本當事人敦促成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很不幸地:理事長陳永財成立時偽造會議紀錄及內定地方上黑道幫派為理、監事,強迫與會聚餐會員人人勾選,觸犯強制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又成立後,理事長陳永財濫權詐用公款,以「尋根之旅」之名,兩次濫用公款旅行,一次去「澎湖」,另一次去「大陸」,族人有目共睹,憤憤不平,為澄清吏治,祖德發光,造福子孫,族人才有進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記」一事,本當事人就法律學博士素養及人生經驗當面向歸仁區民政課長李衍昌報告,並依法有據懇請行政指導,未料「劣幣驅逐良幣」,區公所願意共犯作弊,這是什麼天理?臺南市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推給文化局後再推給民政局辦,現在再推給區公所辦,請問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局辦嗎?共同正犯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貪污罪等歷歷在目。

(三) 說明三明載:「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15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號函僅係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釐正業務管轄權並『副知』陳情關系人知悉。」明明下指令:「有關『潁川家廟』倘擬成立祭祀公業,請貴所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輔導。」卻說釐正業務管轄權並「副知」陳情關系人知悉。依法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有行政指導之權力與義務,但無推卸責任又無追蹤案情的權限,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完全不適任,請議處賜覆。

四、依法務部96年8月10 日法律決字第0960030584號函釋要旨:「法人係以其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而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換言之,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就無財團法人可言。」歸仁區公所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還心目中不存其他社員,其囂張跋扈,螃蟹走路,原來有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當共同正犯,有恃無恐,請一併調查依法辦理。

五、按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上開所稱之「公益」意指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即社團之經費應支應於推展於不特定對象之公益活動,而非運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廳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資產等事項。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當共同正犯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共犯貪污圖利,罪證歷歷在目。

六、依人民團體法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為社會團體,團體類型為「宗親會」聯誼社團性質,其運作自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歸仁區公所不但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心目中不存在其他社員,還胡說八道不准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第二團體,觸犯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罪證明確。

陳情人:

留美學人兩岸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35期政治人才培訓班績優研究員

美國律師團顧問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超級博士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214日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法、把墮落當進步,臺灣無恥的民進黨蔡英文政府當權,逍遙法外,續行招搖撞騙中。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107119日寄給台南市政府的陳情書,就證據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15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號函的質疑。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陳情書

受文者:

台南市政府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

證據: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15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號函。

主旨:

有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函內容,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請賜覆。

說明:

一、函中說明二所載:「查社團法人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依人民團體相關法令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所屬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其章程之宗旨、任務、團體成員及法令依據皆與祭寺公業條例第59條規定成立之社團法人不同,特此澄清。」請問:

(一) 本人並未要求釐清「社團法人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與「祭寺公業條例登記社團法人」有何不同?為什麼要「澄清」?又是文不對題,答非所問,自愚愚人,自欺欺人,雞毛當令箭,為什麼?請釋明。

(二)「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本人敦促成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很不幸地:理事長陳永財成立時偽造會議紀錄及內定地方上黑道幫派為理、監事,強迫與會聚餐會員人人勾選,觸犯強制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又成立後,理事長陳永財濫權詐用公款,以「尋根之旅」之名,兩次濫用公款旅行,一次去「澎湖」,另一次去「大陸」,族人有目共睹,憤憤不平,為澄清吏治,祖德發光,造福子孫,族人才有進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記」一事,本人就法律學博士素養及人生經驗當面向歸仁區民政課長李衍昌報告,並依法有據懇請行政指導,未料「劣幣驅逐良幣」,區公所願意共犯作弊,這是什麼天理?

(三) 依法務部96年8月10 日法律決字第0960030584號函釋要旨:「法人係以其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而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換言之,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為財產,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就無財團法人可言。」歸仁區公所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還心目中不存其他社員,其囂張跋扈,螃蟹走路,原來有共犯歸仁區公所當褓姆,請一併調查依法辦理。

(四) 依人民團體法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為社會團體,團體類型為「宗親會」聯誼社團性質,其運作自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7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歸仁區公所不但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心目中不存其他社員,還胡說八道不准依祭祀公業條例登記為第二團體,觸犯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罪證明確。

二、函中說明三所載:「有關『潁川家廟』倘擬成立祭祀公業,請貴所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輔導。」請問:

(一) 按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上開所稱之「公益」意指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即社團之經費應支應於推展於不特定對象之公益活動,而非運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廳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資產等事項。歸仁區公所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共犯貪污圖利,罪證歷歷在目。

(二) 解決目前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的唯一可行辦法就是「潁川家廟」再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記,歸仁區公所目前是共犯,不做「行政指導」。

(三) 依內政部(民政司)94年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0168號函釋文:……宗親會以祭祀「聯誼」為目的由同姓宗親所組成者,屬人民團體或社團法人,應向社政單位申請;如係以捐助財產成立財團法人,並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者,則向民政單位申請,歸仁區公所不請社會課長陳榮修辦理本案,卻請民政課長濫權本案,民政課長是「社政單位」嗎?共犯被告無知內政部的社會司、勞工司、及衛生司等才是社政單位。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也故意假裝無知,在「社團法人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核准成立後,本人懇請進一步要求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推給文化局後再推給民政局辦,現在再推給區公所辦,請問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局辦嗎?

    呈

台南市政府    公鑑

陳情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

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

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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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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