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1 11:28:01JamesYuanChen

陳請檢察官評鑑轉介單

陳請檢察官評鑑轉介單

陳請人:

陳昱元     電話:0933-355656

地址: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陳請之機關團體名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代表人:

院長 董武全

所在地:

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566傳真:06-2956315

受評鑑人姓名:

一、林錦村,男,台南檢察長。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

二、莊立鈞,男,台南地檢檢察官。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

陳請評鑑之具體事實

一、法務部為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早於85715日即以(85)

令字第17462號令訂定發布「檢察官評鑑辦法」,明定檢察官有濫用權力,侵害人權,或品德操守不良、敬業精神不佳、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長期執行職務不力,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得付評鑑。惟外界始終對此司法自律之內部監督機制充滿不信任,迭有「官官相護」、成效不彰之批評。

二、按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規定:「廢弛職務、侵越權

限或行為不檢者,情節重大。」及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規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依法提出檢察官評鑑,以正官箴。

三、台南檢察長林錦村及檢察官莊立鈞長期把控濫權地檢署告訴案,從未依法

開庭偵查,即行胡說八道濫引亂用假證據簽結吃案,倒黑為白、倒白為嘿,濫權霸凌無所不用其極,更可惡的是不但無知偏頗判決利益迴避,還故意利益偏頗裁定吃案結案,司法堅守公平正義,檢察長林錦村及檢察官莊立鈞卻濫權逆向操作,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事實真相歷歷在目,請提出

不適任檢察官評鑑,以保司法形象,至盼。

四、證據:

    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

    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告訴案,且以「國家法益」自認是

    「檢察官的權責」意圖一手遮天掩飾共犯被告們「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

    氏宗親會」理監事圖利建商濫權亂用「家廟空地」的事實。

本案有關事實、法律、與執行: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再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迴避之事是本當事人憲法公正權利,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檢察長處置,很難想像,檢察長林錦村反向操作,不但不迴避還公然作弊,共同正犯不必負責嗎?甚麼叫「權責相符」?爰上,請提檢察官評鑑。

二、在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

號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告訴案,主旨欄寫著:「台端告發顏振標等一案,查無犯罪事實,復請查照。」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根本沒開偵查庭,光天化日下胡說八道「查無犯罪事實」,誠屬共犯已遂犯;本案係屬「告訴案,涉及個人法益」,並非「告發案,涉及國家法益」,睜眼說瞎話,莊立鈞自己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不足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付之闕如,歷歷在目。爰上,請提檢察官評鑑。

三、在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

號函」,說明一欄寫著:「復台端108516日刑事告訴狀。」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既然是「復台端108516日刑事告訴狀」,為什麼移花接木、竹篙接菜刀用「第一次里民大會紀錄內容」結案吃案,檢察官莊立鈞無知訴訟有其「範圍」限制嗎?魔鬼藏在細節中,吃案動機彰顯。爰上,請提檢察官評鑑。

四、在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

號函」說明二欄寫著:「按他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未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定有明文。」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佯稱本告訴案「顯與犯罪無關」、「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荒唐至極,本告訴人全場錄影當證據,怎麼會是「顯與犯罪無關」、「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呢?

五、在中華民國108613日以「南檢錦術1082729字第1089037914

號函」說明三欄寫著:「經查,台端指稱顏振標等五人因『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召開會議等情事,而有故意湮滅證據等罪嫌,並提出台南市政府10859日府民區字第1080507730號書函影本1份為據。然查,該書函說明欄五載「另有關指陳里民大會位有會議紀錄一節,本府民政局已函文歸仁區公所輔導各里辦公處於召開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時,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足見此純屬台端與台南市政府所屬相關局處、『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間所生之認知意見糾紛,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且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爰依上述應行注意事項要點規定,逕予結案。」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當天九點多廣播當晚八時開會,會議通知故意避開里民「知」的權利,里民就是要向公司請假與會也措手不及,這種匆匆忙忙的開會通知時間,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與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十日前,於其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將開會通知單送達各住戶。」當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法事實有目共睹,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據確鑿。

六、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會議結果不寫會議紀錄,會議有效嗎?根據甚麼

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里民大會議決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議決案或結論屬於里本身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里民共同辦理。二、議決案或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三、前款決議案或結論五日內,區公所應依權責及性質處理或分別函送有關機關處理。本府各機關收到前款決議案或結論後,應於二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區公所,並轉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五、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議報告。」當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毫無作為,違法事實就在眼前,人人有目共睹,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據確鑿。

七、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社團法人開會不通知上級長官派員蒞臨指導,會

議有效嗎?根據甚麼法條?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本次大會違法證據,故意隻字不提「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基層建設座談會得由里長視需要召開之。召開時,由里長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顯然,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包庇違法事實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反「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據確鑿。

八、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會議中陳水烈義憤填膺挺身指控:是誰准許建設

公司目中無人來此囂張跋扈的?到底誰戕害我人權今年無法曬稻穀?至於廟會活動問題,也因為建設公司的營運無法張燈結彩,誰該負責?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建商勾結「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理事長陳永財利用公家資源圖利自己貪污。違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天理。檢察官莊立鈞怎麼可以說成本告訴人與被告間的「認知意見糾紛」?無視陳水烈的存在。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九、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國家管制宗教的權限,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號釋憲文詳載如下:「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換言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無得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實。爰上,共犯被告局長顏振標等違法事實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建商勾結「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理事長陳永財利用公家資源圖利自己貪污,假借宗教之名,暗藏黑道之實。

十、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 14 

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 號函,答非所問。把無知當權威、把愚民當合

    法、把墮落當進步。說明二載有:「查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係依

    人民團體相關法令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所屬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

    先以敘明。」「臺南市歸仁大學潁川陳氏宗親會」當時係依本當事人敦促成

    立的台南市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很不幸地:理事長陳永財成立

    時偽造會議紀錄及內定地方上黑道幫派為理、監事,強迫與會聚餐會員人

    人勾選理、監事名單,觸犯強制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又成立後,理事長陳

    永財濫權詐用公款,以「尋根之旅」之名,兩次濫用公款旅行,一次去

    「澎湖」,另一次去「大陸」,族人有目共睹,憤憤不平,為澄清吏治,祖

    德發光,造福子孫,族人才有進一步依法要求「依祭祀公業條例辦理登

    記」一事,本當事人就法律學博士素養及人生經驗當面向歸仁區民政課長

    李衍昌報告,並依法有據懇請行政指導,未料「劣幣驅逐良幣」,區公所願

    意共犯作弊,這是什麼天理?臺南市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多一事不如少一

    事,少一事不如不辦事,推給文化局後再推給民政局辦,現在再推給區公

    所辦,請問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局該辦

    嗎?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共同正犯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貪污罪等歷歷在

    目。請問:理事長陳永財假借名義,濫用公款出國旅遊二次假公濟私的黑

    箱作業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局

    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

    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理事長陳永財假借名

    義,濫用公款出國旅遊二次假公濟私的黑箱作業違法行為及前社會局局長

    劉淑惠拒絕行政指導「成立祭祀公業社團法人」,證據確鑿。

十一、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7 14 

    府社團字第1070168917 號函說明三載有:「另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

    107 日南市社團字第1061372853 號函僅係向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釐清業務管轄權並『副知』陳情關系人知悉。」依法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有

    行政指導之公權力與義務,但無推卸責任又無追蹤案情之權限,社會局局

    長劉淑惠完全不適任,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

    置?請釋明。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

    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局長顏振標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

    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

    犯被告前社會局局長劉淑惠推卸責任又未追蹤案情,加上局長顏振標刻意

    湮滅違法證據,證據確鑿。

十二、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按人民團體法第39條規定:「社會團體係以推

    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

    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上開所稱之「公益」意指

    「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即社團之經費應支應於推展不特定對象之公益活

    動,而非運用於特定人或特定之派下土地或公廳或祖塔或公墓等建物及資

    產等事項。共犯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劉淑惠及歸仁區公所共同正犯包庇

    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益目的」,共犯貪污

    圖利,罪證歷歷在目。應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

    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

    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

    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前社會局局長劉

    淑惠及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法證據確

    鑿。

十三、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依人民團體法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為社會團體,

    團體類型為「宗親會」聯誼社團性質,其運作自依「人民團體法」相關規

    定辦理。人民團體法第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

    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歸

    仁區公所不但包庇理事長陳永財把社團之經費「運用於特定人」違反「公

    益目的」,心中未存其他社員,目中無人外,還胡說八道不准依祭祀公業條

    例登記為第二團體,觸犯人民團體法第 7 條規定,罪證明確。依法應如何

    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

    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故意湮滅違法

    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

    實如下:包庇共犯被告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拒絕成立第二社團及把經費

    用於特定人,還包庇民政局局長顏振標視若無睹陳永財違法,證據歷歷在

    目。

十四、本案本人前告訴狀明載:據106 21 日本會員行文台南市民政局

    有關潁川家廟理事長陳永財黑箱作業的問題,迄今問題懸而未決,難怪

    「小孩時偷挖甘藷,長大成人後一定會偷牽牛」事實歷歷在目。事實如

    下,請一併調查賜覆:

(一)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不動產:

1)潁川家廟及馬祖廟段三小段0569 -0000廟地;(2)祖先墳墓及路竹區三

     爺埤段0077 -0000墳墓座落旁廣大田地。請調查:誰准許馬祖廟段三小

     0569-0000廟地給建設公司囂張跋扈、為所欲為?假公濟私的黑箱作

     業行為有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如何依法處置?台南市政府現任

     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

     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魔鬼藏在細節中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

     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枉法裁判事實如下:簽結吃

     案。

2)有關「台南市歸仁大學潁川家廟陳氏宗親會」的動產」有:歸仁農會存摺

     大約新台幣捌百萬元。理事長陳永財迄今拒絕公布,黑箱作業由少數涉

     案人程序上蓋章背書貪污,會員們被蒙在鼓裡,只能拿香跟拜拜無知,理

     事長陳永財可以拒絕公布存款嗎?有何法條依據?違反哪個法條規定?應

     如何依法處置?請釋明。台南市政府現任民政局局長顏振標書函答覆:

     「應依『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規定妥為辦理。」

     故意湮滅違法證據,請偵查起訴辦理,共維社會公序良俗。檢察官莊立鈞

     枉法裁判事實如下:簽結吃案。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 公鑑

陳請人:留美研究所學人兩岸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35 期政治

        人才培訓班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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