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8 23:22:06JamesYuanChen

服務教育界43年倒果為因的理由不给退休金,係屬有對價關係的貪污圖利結夥貪瀆共犯背書案子

               

受文者: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訴願人:陳昱元,44, 12, 07生,自民國93年起,被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王瑩瑋、蕭泉源、林輝政、陳正男等結夥行政及司法官執行職業迫害,服務教育界43年倒果為因的理由不给退休金,係屬有對價關係的貪污圖利結夥貪瀆共犯背書案子。父母因此憂鬱雙雙過世。為求本案行政院官員有關責任歸屬,依法聲請本案件內部作業簽呈內容,未料教育部裝蒜,影印一些本人手邊已有的「結果資料」,故意「過程中簽呈內容」,影響本當事人權益至鉅且大,職是之故,提出本訴願,請依法辦理,請查照。

原行政處分機關:教育部秘書處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行政處分書:教育部總收文分辦單

發文日期及文號:1061031060144442

訴願請求事項: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教育部人事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事證明確。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教育部人事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事證明確。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教育部人事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本當事人無從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四、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教育部人事處拒絕本當事人申請提供,違法事證明確。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訴願人: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檢附之證據:

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共六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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