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16:09:33JamesYuanChen

教育部既是貪污圖利部亦是詐騙集團犯罪組織

陳昱元博士函

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迫害的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博士

設籍: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連絡信箱: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行動電話:0933-355656

受文者:教育部長 潘文忠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電話總線:(02)7736-6666 ( 代表號 )

日期: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文號:陳博再覆字第1070117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應受公評之事

 

主旨:服務教育界迄今四十三年左右,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王瑩瑋等為貪污圖利新人事安排,藉故二次停聘後解聘本人,教育部並要求學校行文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本人申請退休遭拒,今將以侵權行為求償,依法向教育部申請核定流程中承辦人簽呈中所有官員表示意見及決策者內容,教育部偽造公文書,騙我複製費貳佰多元後,影印「結果內容」並非「流程中各個官員意見內容」,違法情節嚴重,請調查賜覆。

說明:

一、教育部涉案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

二、教育部涉案人更觸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三、本案原委: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澎科大)觸犯「洩密罪」及「強制罪」:以本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人人權」為由,解讀本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人「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本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發的公義行為。「校級」教評會在「系級」及 「院級」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突然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教學評量分數」係本人師生間機密資料,也妨害本人教學專業自主權及學術自由權。又 「校級」教評會逾越權限,因「校級」教評會依法係「法律審」,法律審無權提出新議題。這樣的事情,「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法律學教授及律師們」,依法應「否定行政處分」,讓案回「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分決定行政救濟」;未料渠等上流社會中的下流衣冠禽獸教授及律師們卻說「本案非行政處分,所以無從行政救濟」,駁回訴願,明明是「行政處分」逾越 「公法契約關係」權限,卻無視「行政處分」事實,公然違反「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會禽獸不如的委員教授及律師們」,假專業真濫權,最高行政法院恐龍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金釵、汪漢卿、劉穎怡等故意一手遮天濫權湮滅被告犯罪證據。萬萬沒想到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等「司法植物人」也不做「上述聲明之範圍內調查」,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法官違憲違法裁判罪證明確。

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要旨:「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共犯豬頭狗吠高官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共犯豬頭狗吠高官不但未「主動爭取適合本師之就業機會」,還「主動迫害本師之就業機會」,禽獸不如,畜牲當權。共犯豬頭狗吠高官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共犯豬頭狗吠高官幹「本師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違反「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原則。共犯豬頭狗吠高官更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共犯豬頭狗吠高官禽獸不如共幹「歧視本師憲法工作權」。共犯豬頭狗吠高官毒性發作,無視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師係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共犯豬頭狗吠高官不但未「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未「促進本師就業」,還迫害本師就業,詐騙集團貪污圖利輪流治國過失重大。

五、渠等觸犯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請早日惠辦賜覆,本人無法再承受壓力,長痛不如短痛,準備過年前前往貪污背書部 教育部,自殺抗議。

謹致

教育部長潘文忠  公鑑

陳情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我要回應(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