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2 09:55:32吳龍
轉貼:了解舊金山和約(上)
刊 登 者: 信長.
一、「一約定天下」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五十一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
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市聚會,其中四十八國與日本簽寫「對日和平
條約」,終結戰爭關係,條文中聲明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
島。「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地點在Hotel St. Francis,和約簽字在戰爭紀
念歌劇院(War Memorial Opera House)。
日本因日清馬關條約(公元一八九五年)對台取得之主權因而正式終
結。次年四月日本政府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
容相同。
「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
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
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求將台灣交還「中華民
國」的主張。
這項條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台北的國民黨政府及北京
共產黨政府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數十年來閉口不談舊金山和
約,甚至最近有人倡言要「認定舊金山和約無效」。此雖然可笑,但舊金
山和約否定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卻更可凸現。
台灣國民政府的教科書及歷史書籍多只提「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
言」,未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及重要性告知台灣人民。近年台灣與中國兩
國交往密切,兩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常被提出討論。中國蓄意歪曲史實,主
張其「一個中國」原則,常令人陷於困惑。舊金山和約簽約五十週年將
到,美國北加州台灣同鄉會籌劃在會議及簽約地點(Hotel St. Francis 及
War Memorial Opera House)舉辦紀念活動,筆者深感舊金山和約的重要
性,她「一約定天下」,也是台灣的釋放令(自由令狀),乃將舊金山和
約的前因後果,整理成文,向國人報告,盼國人在台灣取得主權屆滿半世
紀時,珍惜歷史,深加思考,維護主權,協力建造國家。
二、「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和約」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於公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宣佈投
降,並於十月下旬將台灣移交奉盟國遠東戰區司令麥克阿瑟將軍之命前來
受降的中國南京政府的軍隊,但迄未正式簽寫和平條約。公元一九五○年
六月韓戰發生,聯合國決定迎戰南侵的北韓軍隊,並防止中國北京政府乘
機入侵台灣,於是美國總統杜魯門派第七艦隊入駐台灣海峽,防止兩岸衝
突,並發表有名的杜魯門宣言,強調「台灣地位未定」,聲明講:
「台灣如被共產黨奪佔,對太平洋地區安全,以及美軍在此地區執行合法
及必要之任務,將構成直接威脅。為此,本人已命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台
灣之攻擊。基於本項活動之當然結論,本人請求在台灣之中國政府停止所
有對大陸之空中及海上攻擊。第七艦隊將監視此項請求之執行。
「台灣未來之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重建,對日和平問題解決,
或經過聯合國考慮後,再作決定。」
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軍隊入台受降,未及等待和約簽訂,即將台灣併
入其領土,劃為一省,強施其行政權。不到四年,其中國大陸領土全部喪
失,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華民國」之領土,已不在其統治之下(外蒙古
已於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經南京政府同意成立蒙古國家),而如今在其佔
領之下的台灣澎湖,則本為戰敗國之領土,因此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
政府關係究竟如何,有待釐清,而美國等盟國亦為專心應付韓戰,求早日
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乃於當年九月召開「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計
有五十一國派選代表參加。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身份不明」未獲邀
請,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世界各國為多未承認,亦未受
邀。
參加的國家,蘇聯、捷克斯拉夫及波蘭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寫的除日本
為戰敗國一方外,盟國有四十八國。即: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波
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智利、哥斯大利加、古巴、多明尼加、厄
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伊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
都拉斯、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墨西哥、荷蘭、紐西
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
地阿拉伯、南非、錫蘭、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
拉、越南、盧森堡、哥倫比亞、印尼。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條第七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第二年(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東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
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二
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
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
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稱與要
求。」
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與終戰前盟國所提出的「開羅宣言」及「波茨
坦宣言」不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盟國首領的一種公開主
張,並非國際條約。兩項宣言均表示戰爭後日本應將台灣澎湖歸還「中華
民國」,然而戰後和約卻未如此規定。其原因是國際局勢的變化。
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領導的共產集團勢力擴張,韓戰發生,蘇聯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支持北韓,當年對日抗戰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台
灣,如果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究竟是交
給今統治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國大陸土地的統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呢?或者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呢?
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英美各國均不願意,交給蔣介石的
「中華民國」政府,卻欠缺身份,於是只令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其實早在一九四三年簽署「開羅宣言」時,英國就反對盟國聲明未來
將台灣澎湖交還中華民國。英國首相邱吉爾認為盟國只需迫日本交出台灣
澎湖,至於台灣澎湖以後何去何從,等和約簽訂時再依當時國際情勢由當
事國決定。如今英國對舊金山和約只寫「日本放棄主權」,自不反對。
其實公元一九四三年英美簽寫開羅宣言時之所以列入「台灣澎湖應交
還中華民國」之詞句,實有安慰中國之意。
原來英美原承諾重慶政府盟國將於歐洲戰場告一段落後,自緬甸南部登
陸,經中國雲南,入浙江,自長江口一帶過東海進攻日本(「緬南作
戰」)。「緬南作戰」之計畫,不但可協助中國驅退日本軍隊,且可遏阻
共產黨軍隊的南侵。後由於戰場情勢的改變,以及美國開發完成長途作戰
飛機(B-29)及大型航空母艦,英美決定由西太平洋海路入攻日本本土,
放棄大陸作戰計畫。如此中國戰場的重要性喪失,造成中國重慶政府重大
損失,於是為安慰重慶,始在開羅宣言中加入歸還台灣澎湖一段,以茲彌
補。
如今舊金山和約既別有規定,前兩宣言則只空留歷史記憶。
四、界定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簽訂「日華和約」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好似」當年向日本宣
戰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卻只是日本領土(台灣澎湖)的事實占有
者。當時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派駐有代表團代表「中國」,然事
實上卻未統治「中國」領土。因此當日本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寫
「日華和約」時,遭遇到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定位問題,必須所界
定,同時更要確定「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日華和約」第十條因而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
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
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
人。」
又在日華雙方交換的「照會」中,更進一步表明:
「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
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換言之,「日華條約」所謂之「中華民國」僅指台澎地區。
雖然有這些規定及表明,但既用「中華民國」之名,其混淆困擾仍
在。究竟公元一九五二年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與公元一九四五年前南
京(或重慶)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相同?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自稱是
「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那麼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日本眾議院在審查「日華條約」時,曾有
國會議員質詢此點。國會議員認為蔣介石政權為「亡命政權」,對台灣只
是「不法佔據」,既已喪失原有領土之支配權,卻只現實的實施支配權於
「所屬未決定」的台灣澎湖,如此性格的亡命政權,是否有與日本締結和
平條約的資格?或認為「日華條約」並非日本與中國間締結的條約,不承
認為中日兩國的和約,本條約不適用於中國本土,應非中日和平條約。台
灣「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以軍事力及警察力支配台灣澎湖,而台灣澎
湖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為台灣澎湖與他
國締約。如這能被允許,則無視於國際法及人民意思之存在等等。
日本政府當時的回答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實支配台灣及澎湖諸
島,且為各國承認之中國政府,聯合國中擁有「中國」之席位,有發言權
及投票權,亦加入其他國際條約,因之締結「其所支配領域」為限的條約
在「常識」上實可接受。(以上見日本眾議院會議錄第五十一號,昭和二
十七年六月七日第一○四五項以下)。
其實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及日華和約僅聲明「放棄」台澎主權,既未規
定「移轉何國」,此項條約的相對國是誰,有何種資格,代表如何的領
域,實不重要。所以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縱然「身份不明」,無礙於
日本的「聲明放棄」,何況「日華和約」只是對「舊金山和約」的背書,
有無簽寫,本不重要,「日華條約」的意義在於未來日台的交往,台灣澎
湖主權的間題本源於舊金山和約,不在於「日華和約」。
然而,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中國政府」,或「台灣政
府」,一直是爭議問題。
日本眾議院以後在討論「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時,這個問題
再度被提起。
公元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眾議院預算委員開會時,有議員質詢
台灣之歸屬問題。池田國務大臣回答:
「日本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言,聯合國對台灣之歸
屬尚未有所確定,可說是未確定的。在法律上言,日本僅僅是放棄而
已。」
議員又問:台灣歸屬未有確定,法律上既非中國領土,那麼蔣介石的
中華民國政府又代表什麼?有代表中國大陸嗎?
池田雖答說:「代表中國」,但又說:
「只是現在施政權不及北京、上海等等」
議員又認為日本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的,波茨坦宣言說台
灣要歸返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卻不這樣規定,那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
可否代表台灣呢?台灣又是否中國的領土呢?
這些問題,本就混淆不明,難以回答,池田國務大臣在議員迫問之
下,言詞閃爍,頗為困窘,但有關台灣歸屬問題他則明確回答:
「依和平條約表面上看來,台灣並非中國之當然領土。至於開羅宣言
及波茨坦宣言之旨趣,我們是承認的,不過,法律上言,就日本的觀點
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以上見參議院錄第一類第十三號,預算委員
會議錄第十七號,昭和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八頁)
「日華和約」及「舊金山和約」確定了台灣的獨立主權,以後再加國
內外情勢的進化,完成了台灣的國家人格。
以後日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與北京建交,中國北京方
面,雖然強調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則礙於舊金山和約的存在,只
能回答說: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
坦宣言第八條立場」(指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既已「一約定天下」,日本、中國均已無力挽回既成事
實。陳隆志博士在他的「島國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一文中說:
「在島內外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島內海外互相激勵,團結合
作,一點一滴匯成台灣地位進化的大力量。經過半世紀慘澹經營,在日日
的蛻變中,慢慢的有形的、無形的脫胎換骨,台灣實際上已成了一個主權
實體、獨立的國家。這就是我所要強調台灣地位的進化。」
一、「一約定天下」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五十一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
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市聚會,其中四十八國與日本簽寫「對日和平
條約」,終結戰爭關係,條文中聲明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
島。「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地點在Hotel St. Francis,和約簽字在戰爭紀
念歌劇院(War Memorial Opera House)。
日本因日清馬關條約(公元一八九五年)對台取得之主權因而正式終
結。次年四月日本政府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
容相同。
「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
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
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求將台灣交還「中華民
國」的主張。
這項條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台北的國民黨政府及北京
共產黨政府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數十年來閉口不談舊金山和
約,甚至最近有人倡言要「認定舊金山和約無效」。此雖然可笑,但舊金
山和約否定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卻更可凸現。
台灣國民政府的教科書及歷史書籍多只提「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
言」,未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及重要性告知台灣人民。近年台灣與中國兩
國交往密切,兩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常被提出討論。中國蓄意歪曲史實,主
張其「一個中國」原則,常令人陷於困惑。舊金山和約簽約五十週年將
到,美國北加州台灣同鄉會籌劃在會議及簽約地點(Hotel St. Francis 及
War Memorial Opera House)舉辦紀念活動,筆者深感舊金山和約的重要
性,她「一約定天下」,也是台灣的釋放令(自由令狀),乃將舊金山和
約的前因後果,整理成文,向國人報告,盼國人在台灣取得主權屆滿半世
紀時,珍惜歷史,深加思考,維護主權,協力建造國家。
二、「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和約」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於公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宣佈投
降,並於十月下旬將台灣移交奉盟國遠東戰區司令麥克阿瑟將軍之命前來
受降的中國南京政府的軍隊,但迄未正式簽寫和平條約。公元一九五○年
六月韓戰發生,聯合國決定迎戰南侵的北韓軍隊,並防止中國北京政府乘
機入侵台灣,於是美國總統杜魯門派第七艦隊入駐台灣海峽,防止兩岸衝
突,並發表有名的杜魯門宣言,強調「台灣地位未定」,聲明講:
「台灣如被共產黨奪佔,對太平洋地區安全,以及美軍在此地區執行合法
及必要之任務,將構成直接威脅。為此,本人已命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台
灣之攻擊。基於本項活動之當然結論,本人請求在台灣之中國政府停止所
有對大陸之空中及海上攻擊。第七艦隊將監視此項請求之執行。
「台灣未來之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重建,對日和平問題解決,
或經過聯合國考慮後,再作決定。」
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軍隊入台受降,未及等待和約簽訂,即將台灣併
入其領土,劃為一省,強施其行政權。不到四年,其中國大陸領土全部喪
失,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華民國」之領土,已不在其統治之下(外蒙古
已於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經南京政府同意成立蒙古國家),而如今在其佔
領之下的台灣澎湖,則本為戰敗國之領土,因此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
政府關係究竟如何,有待釐清,而美國等盟國亦為專心應付韓戰,求早日
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乃於當年九月召開「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計
有五十一國派選代表參加。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身份不明」未獲邀
請,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世界各國為多未承認,亦未受
邀。
參加的國家,蘇聯、捷克斯拉夫及波蘭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寫的除日本
為戰敗國一方外,盟國有四十八國。即: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波
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智利、哥斯大利加、古巴、多明尼加、厄
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伊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
都拉斯、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墨西哥、荷蘭、紐西
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
地阿拉伯、南非、錫蘭、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
拉、越南、盧森堡、哥倫比亞、印尼。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條第七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第二年(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東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
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二
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
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
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稱與要
求。」
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與終戰前盟國所提出的「開羅宣言」及「波茨
坦宣言」不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盟國首領的一種公開主
張,並非國際條約。兩項宣言均表示戰爭後日本應將台灣澎湖歸還「中華
民國」,然而戰後和約卻未如此規定。其原因是國際局勢的變化。
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領導的共產集團勢力擴張,韓戰發生,蘇聯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支持北韓,當年對日抗戰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台
灣,如果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究竟是交
給今統治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國大陸土地的統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呢?或者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呢?
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英美各國均不願意,交給蔣介石的
「中華民國」政府,卻欠缺身份,於是只令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其實早在一九四三年簽署「開羅宣言」時,英國就反對盟國聲明未來
將台灣澎湖交還中華民國。英國首相邱吉爾認為盟國只需迫日本交出台灣
澎湖,至於台灣澎湖以後何去何從,等和約簽訂時再依當時國際情勢由當
事國決定。如今英國對舊金山和約只寫「日本放棄主權」,自不反對。
其實公元一九四三年英美簽寫開羅宣言時之所以列入「台灣澎湖應交
還中華民國」之詞句,實有安慰中國之意。
原來英美原承諾重慶政府盟國將於歐洲戰場告一段落後,自緬甸南部登
陸,經中國雲南,入浙江,自長江口一帶過東海進攻日本(「緬南作
戰」)。「緬南作戰」之計畫,不但可協助中國驅退日本軍隊,且可遏阻
共產黨軍隊的南侵。後由於戰場情勢的改變,以及美國開發完成長途作戰
飛機(B-29)及大型航空母艦,英美決定由西太平洋海路入攻日本本土,
放棄大陸作戰計畫。如此中國戰場的重要性喪失,造成中國重慶政府重大
損失,於是為安慰重慶,始在開羅宣言中加入歸還台灣澎湖一段,以茲彌
補。
如今舊金山和約既別有規定,前兩宣言則只空留歷史記憶。
四、界定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簽訂「日華和約」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好似」當年向日本宣
戰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卻只是日本領土(台灣澎湖)的事實占有
者。當時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派駐有代表團代表「中國」,然事
實上卻未統治「中國」領土。因此當日本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寫
「日華和約」時,遭遇到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定位問題,必須所界
定,同時更要確定「台灣」與「中國」的關係。
「日華和約」第十條因而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
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
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
人。」
又在日華雙方交換的「照會」中,更進一步表明:
「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
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換言之,「日華條約」所謂之「中華民國」僅指台澎地區。
雖然有這些規定及表明,但既用「中華民國」之名,其混淆困擾仍
在。究竟公元一九五二年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與公元一九四五年前南
京(或重慶)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相同?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自稱是
「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那麼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日本眾議院在審查「日華條約」時,曾有
國會議員質詢此點。國會議員認為蔣介石政權為「亡命政權」,對台灣只
是「不法佔據」,既已喪失原有領土之支配權,卻只現實的實施支配權於
「所屬未決定」的台灣澎湖,如此性格的亡命政權,是否有與日本締結和
平條約的資格?或認為「日華條約」並非日本與中國間締結的條約,不承
認為中日兩國的和約,本條約不適用於中國本土,應非中日和平條約。台
灣「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以軍事力及警察力支配台灣澎湖,而台灣澎
湖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為台灣澎湖與他
國締約。如這能被允許,則無視於國際法及人民意思之存在等等。
日本政府當時的回答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實支配台灣及澎湖諸
島,且為各國承認之中國政府,聯合國中擁有「中國」之席位,有發言權
及投票權,亦加入其他國際條約,因之締結「其所支配領域」為限的條約
在「常識」上實可接受。(以上見日本眾議院會議錄第五十一號,昭和二
十七年六月七日第一○四五項以下)。
其實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及日華和約僅聲明「放棄」台澎主權,既未規
定「移轉何國」,此項條約的相對國是誰,有何種資格,代表如何的領
域,實不重要。所以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縱然「身份不明」,無礙於
日本的「聲明放棄」,何況「日華和約」只是對「舊金山和約」的背書,
有無簽寫,本不重要,「日華條約」的意義在於未來日台的交往,台灣澎
湖主權的間題本源於舊金山和約,不在於「日華和約」。
然而,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中國政府」,或「台灣政
府」,一直是爭議問題。
日本眾議院以後在討論「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時,這個問題
再度被提起。
公元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眾議院預算委員開會時,有議員質詢
台灣之歸屬問題。池田國務大臣回答:
「日本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言,聯合國對台灣之歸
屬尚未有所確定,可說是未確定的。在法律上言,日本僅僅是放棄而
已。」
議員又問:台灣歸屬未有確定,法律上既非中國領土,那麼蔣介石的
中華民國政府又代表什麼?有代表中國大陸嗎?
池田雖答說:「代表中國」,但又說:
「只是現在施政權不及北京、上海等等」
議員又認為日本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的,波茨坦宣言說台
灣要歸返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卻不這樣規定,那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
可否代表台灣呢?台灣又是否中國的領土呢?
這些問題,本就混淆不明,難以回答,池田國務大臣在議員迫問之
下,言詞閃爍,頗為困窘,但有關台灣歸屬問題他則明確回答:
「依和平條約表面上看來,台灣並非中國之當然領土。至於開羅宣言
及波茨坦宣言之旨趣,我們是承認的,不過,法律上言,就日本的觀點
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以上見參議院錄第一類第十三號,預算委員
會議錄第十七號,昭和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八頁)
「日華和約」及「舊金山和約」確定了台灣的獨立主權,以後再加國
內外情勢的進化,完成了台灣的國家人格。
以後日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與北京建交,中國北京方
面,雖然強調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則礙於舊金山和約的存在,只
能回答說: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
坦宣言第八條立場」(指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既已「一約定天下」,日本、中國均已無力挽回既成事
實。陳隆志博士在他的「島國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一文中說:
「在島內外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島內海外互相激勵,團結合
作,一點一滴匯成台灣地位進化的大力量。經過半世紀慘澹經營,在日日
的蛻變中,慢慢的有形的、無形的脫胎換骨,台灣實際上已成了一個主權
實體、獨立的國家。這就是我所要強調台灣地位的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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