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0 19:40:58yuluoke

我们村的“农奴们”——写在第一ߑ



云儿
学渊注,这是一篇根据藏学家戈尔德斯坦的一篇论文,和另一位女藏学家米勒与他的一篇争议编译而成的好文章,研究的是旧西藏农村制度的属性。西藏农村的旧制度当然不是先进的制度,但是它的民众的‘从属’和‘自由’的两个方面,可以与汉族地区进行比较,汉族农民的权利更多,还是更少?还有,达赖喇嘛是想改造这种制度,还是坚持这种制度?我想西方学者的可能要比较公正一些。还有,藏学家戈尔德斯坦著有《藏英词典》,与中国关系良好。

云儿 我们村的“农奴们”——写在第一个“农奴解放日”

我(不是云儿,而是戈尔德斯坦,学渊注)要讲的这个村子(Samada村),在当年西藏第三大城——江孜的东南,离城约六十五公里,地处拉萨通往不丹和印度的交通要冲,是一个半农半牧地区。村子里共有八十三户人家,人口约二百五十人。[注一]

西藏的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划分成大大小小的庄园,由三大领主(政府、贵族和寺院)分别领有。领主和庶民都分属于不同的庄园。根据中国官方的一项调查,旧西藏土地占有结构,38%归政府,37%归寺院,此外25%归贵族。

我们这个村(戈尔德斯坦研究的Samada村,学渊注),归政府,藏语叫“雄居巴”,即政府差地。用当今东土官府的话说,所有村民都是政府这一领主的农奴。但是在藏语中,村民们统称“米萨(miser)”,也就是属民、庶民、百姓的意思。本村的社会结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藏族传统社会——即中国官方所称“农奴制”——的某些基本特征。

一、身份制度

一切属民,均有不同身份。这种制度,跟当今中国大陆的户口身份制度,非常相似。本村的属民,大体上分为两种身份,差巴和堆穷。仅就本村而言,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本地正式户口(法律上是否属于本地庄园),是否承担向领主交公粮、出工差等等正式义务。

差巴共有八户,将近四十人。差巴的意思就是“支差的人”,他们是登记在册的正式居民,全权占有和支配全村所有的土地,同时必须支应领主(在我们这个村,也就是政府通过其代理人)下达的大量纳税和差役。

如同大陆的户口身份是世袭的,西藏的差巴身份也是世袭的。差巴的子女,生下来也是差巴。女孩跟母亲,是母亲所属庄园的差巴;男孩跟父亲,父亲是所属庄园的差巴。这一点,跟中国大陆不同,后者子女户口一般跟母亲,倘若母亲身份是农业户口,生下子女也归农口。

差巴们要随时支应差使,所以,除非他们雇到别人来完成这些义务,否则就无法单方面长期离开村子。另一方面,只要他们完成明文规定的义务,领主也不能另外再加重负担,更不能单方面夺走他们占有的土地。如果领主违法,他们可以到拉萨去告御状,制止领主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过,最后是属民们赢了。

八户差巴占有土地多少不等。最少的一户掌握一百二十亩,最多的一户有一千八百亩,平均约六百亩。虽然名义上不能出卖土地,差巴却拥有高度自主权,领主无权干预。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哪些地种庄稼,那些地休闲,那些底作牧场,决定雇人来种,还是长期出租给别人,自己只收租子,甚至还可以拿土地去抵押典让,等等等等。这么说吧,差巴的土地权利,不仅丝毫不亚于当今中国大陆农民,他们在抵押质典方面的权利,甚至还超过了后者。

作为正式居民,差巴不仅掌握着村子的全部土地财产,也掌握着村子的行政管理权和纠纷裁决权。除他们外,住在村子的其他人,是无权参与村庄管理的。这就象在中国大陆,没有式户口的外来人口,长期以来都没有当地投票权,自然更不能参与当地的行政管理了。

堆穷的意思是“小烟户”、“小户人家”。本村堆穷共有七十五户,二百一十余人,都是交“米波”的属民。所谓“米波”,就是人头税的意思,只要他们自己或通过亲属,每年给自己领主缴纳固定数额的税金,就可以自由流动,去自己想去的任何地方,给任何人做任何他愿意做的事情。用当今中国来打比方,堆穷约摸相当于流动的“农民工”。

堆穷的身份也是世袭的。堆穷的子女,生下来也是堆穷。本村的大部分堆穷,上辈子就来了,其实也可算永久居住在本村的居民,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不算本村的正式居民,只是由于得到了本村差巴们的许可,才能住在这里,所以无权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还是用中国来打比方,他们相当于没有本地正式户口的人。

堆穷提供了村子里必不可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或者当雇工,或者从差巴户租赁土地经营,此外也从事各种特殊职业,从铁匠一类的技术行当,到经商贩卖,再到背尸人这样的职业,都是他们在干。

再作个类比,这个村子的结构,有点象中国的南街村。外来打工的人口,大大超过了本地村民。但是外来人没有什么政治地位,行政管理权由本地村民独占。

二、差税负担

税金和徭役,藏语里统称为“差”。西藏的差,既繁且重,但不是随便定的。每一种差税义务,都起源于一定的“差地”,也叫“税基”。

基本上,要缴纳什么税金、支付什么差事,就要先给属民一份相应的差地,作为其经济基础。没有差地,就不支差。差地按土地(耕地或牧场)算,一定数量的差地,对应着一定的差。差地数量,一般在某次清查时确定。

本村的差地数量,是百多年前即一八四七年那次清查时确定的。当年的土地清册,是分配差税负担的根据,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村庄里专门留存有一个副本。

领主下达给本村的差税,并不到户,一般是把指标和任务下达到村,再由村集体决定如何分配到户。这些差税,包括货币税、实物税和徭役。所有差役,主要都由差巴负担,按掌握土地多少好坏来分配,但是某些次要的、临时的差役,如修理灌溉渠道等等,也分摊给堆穷户。

货币税按藏银计算。实物税则种类繁多。本村的差巴有义务缴纳的物品,包括青稞面、青稞、干草、草药、肉、酥油、羊毛等十几种。

有些实物税也可以用货币缴纳,比如一种朱差,计青稞一百三十克,获准折钱缴纳。本村掌握一份由政府颁发的文书,规定折算率为每克六钱藏银,不得提高。后来在 一九四○年代出现争执。当地行政官通知本村,由于通货膨胀,藏银贬值十几倍,每克六钱已不合适,要求改交实物。本村差巴不服上诉,指出此项差税并无相应差地作为基础,他们只是出于信仰,才额外缴纳,请求政府审查他们的土地登记簿,并提出了当年议定不得改变折算率的文书。结果,政府收回成命。

税之外,又有徭役。本村负担的差役,大约有四种。

第一种是兵役,本村差巴每年必须出六个人去甲琼兵团服役。对这项义务,差巴们自家并不出人,由村集体雇用六人去当兵,支付被雇者的费用和工资。一九三三年前,他们给每个人九只绵羊和九两藏银。

一九三三年后,士兵要求给现金,改为每人四百两藏银。此数不断上涨,到了一九五○至五一年,年工资长到了二千两藏银,此外村里还供应衣服和卧具等等。

二千两藏银看似很多,其实不然。一九五○年代后期,大陆中央政府规定的藏银钞票对人民币官方兑换率,是五十比一。二千两藏银,也就相当于四十元。折算起来,当年西藏士兵的月工资,也就是三块多而已,并不高。

第二种是交通役,也叫“乌拉差”。西藏地处世界第一高原,交通极为不便,政府便采用了一种独特的交通制度。每条交通线上,每隔半日路程,都设有一个驿站。每当政府需要运送人员或者货物经过,象本村这样的政府差地,差巴们必须提供牲口脚力,雇用搬运工人,将人员和货物从一个驿站,送到下一个驿站。驿站的距离,正好使得他们可以当天打个来回。

这是本村最主要的差役,繁重且不定时。政府发给差巴大量差地,就是为了使他们有足够的资本,得以拥有足够的牲畜、车辆和粮食,一方面能够应付支差之需,另一方面能够维持自家生计。这样,政府无需出一分钱,就可以实现全藏地的交通。

第三种是“冒烟差”,意思是凡是生火做饭、向天上冒烟子的人家,都得出人应差。此差分配给所有人,不分差巴与堆穷。这通常用于支应若干非经常性的劳务,如修缮水渠之类,要求规定时间,每家出一人。

第四种所谓“尊差”,征差权力归于寺院。本村附近有一座至古寺,是当地百姓进行信仰崇拜的场所。当自愿出家的僧人人数,未能维持一定水平时,至古寺有权从所在地方征集小孩出家。惯例上,差巴家庭若有三个男孩,中间那个得出家;堆穷家庭若有两个男孩,大的须出家。

名义上,僧人属于西藏的统治阶层,不承担任何差税且享有特权。所以,小户人家自愿送子女出家的,也有不少。不过,尊差作为应付出家人员不足的一种补充手段,有时也会被使用。此差在规则上对堆穷更具强制性,由于家境较差,堆穷相比于差巴也更难躲避义务。

三、村社管理

本村人人有固定的身份,身份又决定地位等级。堆穷可以自由来去,但是在村里处于从属地位;差巴缺乏这种自由,却处于支配地位。堆穷从属于差巴,而差巴之间一律平等。本村的事务,由八户差巴实行集体领导。前面已经说过,这有点类似于大陆社会主义典型,南街和刘庄等等地方的村庄政治结构。

有关本村事务的重大决策,包括支应分配差税任务等等,由八户差巴户的家长,开会讨论决定。最后的决定,一般需取得所有差巴户的一致同意,才会执行。如果意见分歧,则须呈报给村外的宗本(县官)或其他有声望的人物,由他们调解仲裁。用现在的话说,这八户的家长,相当于村委会。

村子里的日常事务,由村委会指派两位“根保”来负责,任期不定,而村委会有权随时撤换根保。两位根保,一位负责内部事务,象交通役这样不定时的差役,如何组织、调度和管理,就是他的职责。另一位代表本村跟外面的官员和人物打交道,维护本村的权益。两位根保都算是村委会雇用的工作人员,领取通行的工资。

差巴自然也要经常监督根保的工作。当根保到县府交涉事务时,差巴们会另选派几位代表陪同前往,名义上是帮助根保交涉,但是差巴也公开表示,最要紧的还是确保根保代表了差巴的利益,为他们争取最好的条件。

对差巴,根保只算是雇员。但是对堆穷,则是拥有行政权威的上官。他有权裁决堆穷之间的争端,对他们处以罚金,有时候甚至处以体罚。对此,堆穷若不愿忍受,可以申诉,或者干脆用脚投票,离开此地。——毕竟,他们的“米波证”赋予了他们自由行动的权利。

堆穷们除了从事非农行当外,主要是从差巴那里租佃小块土地,或者给差巴打零工,以维持生计。有时候,村集体也在支付工资报酬的基础上,将堆穷强制分配给指定的差巴户,要求他们帮助其完成差税义务。当劳动力缺乏时,差巴们还请求农务局调配堆穷为他们打工,支付给后者通行的工资。

四、“农奴”争论

在中国大陆,一九五九年前的官方公开出版物,把藏族传统制度描述为“神权政治的封建社会”,很少称之为农奴制。但是一九五九年以后,凡是涉及藏族传统社会制度的官方出版物,均一律称其为“野蛮和残酷的农奴制”,是悲惨的人间地狱。除了三大领主以外,所有属民,包括差巴、堆穷,还有一种朗生(相当于家仆),都是领主的农奴,他们在这个人间地狱里苦受煎熬。此种描述,成为五十年一贯的官方宣传口径。

藏人方面,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著作《我的人民和我的土地》,则把藏族传统社会描述为“封建制”。他认为,虽然过去有过宁静与幸福的岁月,该制度却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变得与现代社会发展极不适应了,尤其是财产分配的巨大不平等,违背了佛家教导,必须进行改革。他的和平改革方案,包括减债减息减差,逐步取消人头税和差役,建立现代政府,最后用赎买方式将大庄园土地收归国家,再分配给农民私人所有,自由经营。

一九五○年达赖亲政。第一条减债减息减差,他的政府已经于一九五三年颁布法令实行。一九五四年情况有所变化,达赖在北京和内地呆了大半年。回来后不久,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成立。

这是一个由中共西藏工委控制的机构,一切重大决定均须经过它。在它的领导下,由于种种原因,达赖的和平改革计划被搁置。相反,一九五六年以来中共在康区等地方实行的暴力土改,诱发了不断的武装反抗。各种矛盾会合,最终于一九五九年爆发了拉萨事件,达赖出走印度。

中共镇压了武装反抗,随即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造。一九五九年起进行“民主改革”,将传统身份制度改造成为“户籍身份制度”。此后,又相继实行人民公社化。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中,藏族农民受到了比传统社会更严厉的束缚:他们不仅被束缚在土地上,毫无迁移自由,不仅丧失了传统上拥有的土地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生产自主权都被剥夺了。这导致藏民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直到一九八○年代,才进行了包产到户等改革。

到今天,虽然公社没有了,户籍身份等级却被沿袭下来;藏民享有的土地权利,仍然不如传统社会中许多地方的差巴。面对现实,中共大力宣传旧西藏为“残酷与黑暗的农奴制”,其实跟文革中忆苦思甜一样,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现实统治需要,跟历史真相关系不大。

(下面似乎是云儿的评论文字,学渊注)

探讨历史真相,是学术界的职责。在西方学术界,关于藏族传统社会,确实有少数藏学家把差民描述为农奴,其中包括戈德斯坦(Melvyn C. Goldstein)这样的重量级学者。从学术上看,他的理由似乎很充分:

第一,差民的身份是世袭的;第二,虽然差民占据着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但在法律上都从属于庄园和领主,无权单方面退回土地以解除从属关系;第三,领主可以合法地支使差民,并拥有某种司法权力。

比如,差民们若想合法地自由流动,必须向领主申请米波证,将差役变成缴纳人头税,才能离开庄园。领主有权决定批准与否,而且在名义上还有权追缉私自逃跑的差民。这些显然是农奴的特征。

但是更多的藏学家,不同意将“农奴”一词用于藏地差民。一个原因是,领主受到拉萨中央政府管辖,不能随意增添差民的差税义务,后者是在法律上、契约上或惯例上固定下来的。领主任意妄为,差民们可以上告中央政府,加以制止。这种相对于领主的独立法律地位,使得差民们不同于农奴。此外,藏族社会内部的巨大流动性,也与农奴制有别。差民们不仅可以横向流动,而且,也有机会可以通过当兵立功、出家等等方式,摆脱差民地位。

(下面是米勒的意见)

一九八○年代后期,就西藏农奴制问题,戈德斯坦曾经跟另一位学者米勒(Beatrice D. Miller)有过几个回合的争论。戈德斯坦认为西藏差民就是农奴,米勒不赞成此种看法,可以说双方都有理由。米勒坚称农奴标签不应滥用。她说了一段话,非常有意思:按戈德斯坦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公社是不是也该算一种农奴制呢?

“不知戈德斯坦是否同意如下看法:直到邓小平改革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民,都是被束缚在公社这一‘庄园’上的农奴?戈德斯坦的农奴定义中,引用另一位学者(Richard Hellic)的说法,称农奴是‘以一种有实质意义的方式,从属于其领主的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显然,对农民,党领袖和各级干部的权威,丝毫不下于任何‘领主’。”[注二]

因为有这些争议,本文的标题和内文,给“农奴”二字打上了引号,用意在于提请读者注意,所谓藏族“农奴制”有多个复杂侧面,建议读者自己判断这个词的意义究竟为何,还可以将它跟共产制度做个比较,或许可以更好地探讨历史经验与教训。

注释:

[一] 本文的村庄详情数据和资料,均根据戈德斯坦的村庄调查综合写

出,原文见 Melvyn C. Goldstein, "Taxa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a Tibetan Village", Central Asiatic Journal. 15(1):1127. 1971.

[二] Beatrice D. Miller, "Last Rejoinder to Goldstein on Tibetan Social System", The Tibet Journal, XIII No.3:64-67.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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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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