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8 09:03:43幻羽

◎商業經濟間諜◎

“商业窃密、经济间谍”的图片搜索结果 

  ◎華裔工程師商人 美被控合謀竊密 華府公開起訴書 指中國從中得益◎

美國司法部2019423日公佈對前通用電氣華裔工程師鄭小清的新起訴書,指控他和一名國內親戚涉嫌從事經濟間諜活動,密謀竊取通用電氣的商業機密並轉移至中國、使中共從中受益。

鄭小清(Xiaoqing Zheng56歲)去年曾被美國司法部指控涉嫌盜竊通用電氣的商業機密罪。

週二的起訴書是美國政府第一次正式宣稱竊密活動的目的是為了讓中共受益,同時提到中國(中共)政府為鄭小清等人提供“財政和其他支援”。

司法部針對鄭小清以及他的外甥張照曦(Zhaoxi Zhang47歲,系中國公民)的14項罪名起訴書中,指控鄭小清在紐約通用電氣動力及水能(GE PowerWater)公司工作期間,竊取多個電子檔,其中包含燃氣和蒸汽輪機的設計模型、工程圖紙和其他詳細資訊。

隨後,鄭小清將這些檔通過電子郵件加密發送給位於中國的張某。

鄭小清面臨14項指控 經濟間諜加竊密

美國檢方於418日正式對鄭小清以及張照曦提出起訴。鄭小清共面臨司法部的14項指控,其中6項經濟間諜指控,每項的最高刑期為15年監禁、最高罰款5百萬美元以及最長3年監視居住。

此外,還有7項商業機密盜竊罪指控,每項的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最高罰款25萬美元以及最長3年監視居住。最後一項被控跟FBI做虛假陳述,最高刑期為5年監禁,最高罰款25萬美元以及最長3年監視居住。

需要提醒的是,在案件被審理完畢前,被告都是無罪推論。

鄭小清週二被提審時表示不認罪,當天他被允許獲得保釋。陪審團定於624日在紐約奧爾巴尼對此案進行庭審。而另一名被指控的張照曦,被認為仍身在中國。

鄭小清以及張照曦被指控將竊取的資訊用於在中國的兩家渦輪研發公司——遼寧天一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天一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推動自己的商業利益。

根據中國網路上的公開信息,張照曦是遼寧天一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小清則任總經理。該公司自稱,產品“填補了中國國內航空發動機密封專案的空白”。

網上的文章顯示,2017年底通過實驗後,該公司的產品“將全面進入國內外市場,這標誌著……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準”。

起訴書還說,鄭和張知道這些商業機密將有利於中共,且兩人通過其設立的中國公司獲得了中國(中共)政府的財政和其他支持,並與中國(中共)政府官員協作。

司法部指本案是一個教科書範本

“(週二的)起訴書是一個教科書範本(典型案例),指控中國(中共)政府的策略——剝奪美國公司的知識產權、並在中國工廠複製產品,(最終)使中國公司能夠取代美國公司——先在中國市場、然後在全球市場。”美國司法部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助理部長約翰.德默斯(John Demers)週二表示。

“當中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從事國家支持的盜竊活動時,我們不會站在那兒袖手旁觀。”他補充說。

德默斯表示,作為總檢察長2018年針對中共竊取美知識產權提出的反制行動“中國倡議”的一部分,美國司法部將與私營部門合作,讓違反美國法律的人士承擔罪責。

“我們敦促中國領導人加入負責任的國家行列,並在參與全球市場競爭時做到誠實守信。”他強調說。

紐約北區的美國檢察官格蘭特.賈奎思(Grant Jaquith)則表示,盜竊商業機密、讓他國受益,同時卻讓美國公司和美國受害,這些行為構成了嚴重犯罪。

“公平競爭和激勵創新都要求美國公司能夠依賴於對其技術進步的保密,這些是通過他們的才能和堅韌鍛造出來的。當技術因為背叛被盜走,我們會與國家安全部門和聯邦調查局合作、共同起訴肇事者。”他說。

聯邦調查局的助理總監約翰.布朗(John Brown)則補充說,“中國(中共)繼續支持違反法治的行為,聯邦調查局將繼續追蹤中國(中共)竊取美國技術的行為。”

通用電氣在隨後發出的一份聲明中說,“在此事上,(我們)這段時間一直與聯邦調查局和美國檢察官辦公室密切合作。在通用電氣,我們竭力保護和捍衛我們的知識產權,並制定嚴格的流程來識別這些問題、且與執法部門進行合作。”

案件回顧

鄭小清於2008年加入通用電氣、出任首席工程師,負責蒸氣渦輪技術。他於2015年在中國開設自己的公司,該公司亦有從事渦輪技術開發。

根據2018年美國檢方提交的法庭檔,通用電氣於2014年對鄭的行為產生懷疑,開始監督他的活動,隨後發現鄭在使用“隱寫術”將公司加密檔轉至個人郵箱。

根據通用電氣給鄭小清的公司電腦安裝的監控軟體記錄,201775日,鄭小清用“隱寫術”將通用電氣的機密檔偽裝成“日落圖片”轉移到個人郵箱。

據悉,鄭小清用不到10分鐘的時間就快速完成這些複雜操作,檢方稱,鄭“很有可能過去操作過這些技術”。

鄭小清於去年8月被捕,他承認自己此前大概有510次使用隱寫技術,獲取公司的多個電子檔。

鄭小清入中共“千人計畫”

起訴書顯示,鄭小清還承認自己在中國工作或擁有的公司,亦從事與通用電氣相同的技術業務,雖然他的公司尚未盈利,但已從中國(中共)政府處獲得資金支持。

鄭小清於2018年入選中共“千人計畫”,執法人員在搜查他的住處時亦發現一本手冊,上面詳細說明了“中國(中共)政府將向可提供某些技術的個人或實體提供的資源”。鄭小清的護照也顯示,他過去兩年曾五次出入中國。

另據中共南京政府官網20183月題為“市委1號文引發強烈反響”的一篇報導,鄭小清2018年被列入南京“科技頂尖專家”,享受500萬元(人民幣)專案資助。

報導引述鄭的話說,“作為在海外漂泊近30年的科研人員,對此感到欣喜若狂”。同時,鄭還表示其中國公司將直接從1號文中受益。

美國國防及情報官員2018年在國會眾議院軍事委員會聽證會上曾指出,中共2008年啟動的“千人計畫”,吸引在美國受教育和工作的科技人才,是中國轉移、複製並最終趕上美國軍事和商業技術多種努力的主要部分,其目標是促進合法及非法將美國技術、知識產權和知識轉移至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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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中關係─聯邦調查局局長:中國經濟提升靠的是動員全社會去偷◎

                  2019427 01:50  美國之音

華盛頓 — 聯邦調查局局長星期五說,中國對美國構成最嚴重的反情報威脅,並指責中國試圖以美國利益為代價,“通過竊取爬上經濟階梯”。

聯調局局長克裏斯多夫·雷(Christopher Wray)在美國智庫外交關係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一場公開活動上表示,聯調局仍然需要應對傳統間諜威脅,但是目前反情報專案的重點是經濟間諜問題。

他說:“比以往更甚,我們對手以我們國家的資產作為目標,針對我們的資訊、想法、創新、我們的研發和我們的科技。”

他說,在情報搜集方面,沒有哪個國家比中國對美國構成更廣泛和更嚴峻的威脅。

美國聯邦調查局長克里斯多夫·雷,2019426日星期五在智庫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表示,中國是美國面對的最嚴峻的間諜威脅。他說中國率先採用了全社會的方式盡其所能盜竊我們的創造

他說:“中國率先動員全社會偷竊,通過各種各樣的公司、大學和組織,盡其所能盜竊我們的創造,通過中國情報機構、國企、通過大量私企、通過研究生和學者、以及各種為中國工作的人。”

他表示,在聯調局幾乎所有56個地區辦事處,經濟間諜調查幾乎無一例外指向中國,而且調查涵蓋幾乎所有行業和領域。

克里斯多夫·雷發表上述言論之時,正值美中兩國將繼續新一輪的經貿談判。特朗普政府指責中國採取強制技術轉讓、竊取知識產權等不公平的貿易手段,這些議題也是談判的核心問題之一。

克里斯多夫·雷說,中國的行為對美國的經濟安全構成威脅,延展開來,也是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

他說:“說白了,中國似乎決心以犧牲我們的利益,通過竊取爬上經濟階梯。”

他指出,美國不是中國的唯一目標。

他說:“他們的方法是戰略性的。實際上,他們有正式的五年計劃,逐步實現在關鍵領域的主導地位。為了達到目標,他們使用一套不斷擴大的非傳統方法,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將外國投資和企業收購、網路入侵和供應鏈威脅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他還說:“說中國政府長遠打算,可能還過於保守了。他們把長遠打算做到了極致。他們處心積慮、他們全神貫注。他們很有耐心,而且堅持不懈。”

克里斯多夫·雷表示,過去數十年,美國都低估了來自中國的威脅,現在人們意識到需要認真對待這種威脅。

去年,美國司法部開展“中國行動計畫”(China Initiative),表示會積極對涉嫌從事商業竊密、經濟間諜活動的中國公司和個人展開調查並起訴。

 

7年超過九成經濟間諜案涉及中國 美砲轟《中國製造2025》是「盜竊路線圖」◎

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希基(Adam S. Hickey2019424日在第五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和電信團隊全國大會上發表講話,他強調中國在盜竊商業機密等方面,對美國帶來威脅,特別是他砲轟《中國製造2025》是一份「盜竊路線圖」,美國司法部已提出對付中國威脅的新策略。

所謂新策略,就是在201811月,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Sessions)宣布了一項「反制中國的倡議」(China Initiative),巴爾(Barr)檢察長表示他支持,並在司法部的領導下繼續執行該倡議。

為什麼司法部啟動「反制中國的倡議」?因為司法部看到中國與其代理人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威脅日益增加。從廣義上講,該倡議之目的是提高美國民眾對這些威脅的認識,集中部門的資源來應對這些威脅,並改善美國的反應,尤其是應對新的挑戰方面。

中國的「威脅」是什麼?希斯特別對2015年中國國務院發布的發展10大新興產業計畫《中國製造2025年》開炮,砲轟該計畫就是一份「盜竊路線圖」。

7年來司法部90%以上的經濟間諜指控涉及中國

中國通過該計畫,致力於實施「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如果中國真的靠自己創新,美國就沒有什麼可抱怨。但是,問題癥結在於「中國製造2025」的卑鄙偷竊手段,而不在於中國正努力掌握關鍵技術,也不在與美國競爭。 

希斯指出,自2015年該計畫公佈以來短短3年內,美國司法部至少在82025年新科技產業當中,對中國個人和實體提起商業機密盜竊的告訴。

更怵目驚心的是,自2011年以來,美國司法部90%以上的經濟間諜指控涉及中國,在這段時間內,超過三分之二的聯邦商業機密盜竊案件至少與中國存在地理聯繫。

與此同時,一些案例表明,中國正在利用其情報機構和間諜情報技術,來盜取美國民營部門的智慧財產權,而中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應該對這些盜竊行為負責。

舉例來說,自去年9月以來,美國政府連續起訴涉嫌竊密的中共間諜,3起案件都涉及江蘇省國家安全廳。

美國索要中國嫌犯檔案,中共一直不回應

中國的另一個重大威脅的在於,他們拒絕履行其與美國在打擊犯罪方面展開合作的承諾,也沒有更廣泛尊重法治和法律程序。

他說:「當一家中國公司或個人違反美國法律時,美國跟中國索要檔案和要求訪查,多年來得不到回應,合作的承諾也沒有兌現。」

為了應付中國帶來的威脅,希基表示,司法部的「反制中國倡議」專案確立了一系列目標和優先事項。

司法部想出各種辦法阻止中國偷竊美國機密

希基說:「僅憑刑事起訴不足以彌補中國間諜盜竊造成的損害,也不足以震懾未來的小偷。」司法部想出許多方法,利用各種工具來支持民營部門,包括財政部、商務部和美國貿易代表可以使用的經濟工具、國務院的外交手段,以及軍方和情報部門的參與。

其次,美國司法部還向全美各地的檢察官提供遭遇威脅的公司所需要的資訊,説明公司提高防範意識,並使民營部門在事件發生時能夠與執法部門展開有效合作。

希基還強調,美國必須更好地保護電信網路,免受供應鏈威脅,並且防範任何通過外國投資帶來的國家安全威脅,為此,司法部已準備好落實《外國投資風險評估現代化法》,該法擴大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權力,使其能夠應付新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比如可以獲得敏感資訊或技術的少數股權投資,或者任何旨在規避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的交易。

 

                        ◎什麼是商業間諜◎

商業間諜是指在商業活動或企業管理中從事偵探工作的人, 運用高科 技或自身智慧及運用自己的能力, 網路或書本中所獲得的知識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那裏刺探 機密情報或是驚醒破壞活動,以有利於其所效力的一方,使己方得利。

全球十大最經典商業間諜案

1FBI參與的日美商業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日立製作所和三菱電機

  反商業間諜方:IBM公司

  案例看點:IBM一戰成名

1982623上午7時,6名日本人被FBI警員押解。被逮捕的是日本日立製作所和三菱電機兩家著名電氣公司的6名雇員,另有12名雇員被美方發出了逮捕令,理由是非法獲取有關世界頭號電腦生產商IBM的基本軟體(OS作業系統)和硬體的最新技術情報,並偷運至美國境外19832月,日立三菱公司在承認雇員有罪的前提下與原告方達成和解。經此一役,IBMOS作業系統的著作權在世界主要工業國家得到了全面的承認。

2、杜邦公司訴克裏斯托夫商業秘密侵權案

  商業間諜方:克氏兄弟

  反商業間諜方:杜邦公司

  案例看點:商業機密至上

杜邦公司在德克薩斯的比爾蒙特開設了一家工廠,計畫生產甲醇。由於工廠還在建設之中,廠房尚未加頂。1969319日,受身份不明的第三人的雇傭,比爾蒙特的攝影師克裏斯托夫兄弟駕駛飛機,在空中對杜邦公司的新建廠房進行了拍攝,沖洗後交給了身份不明的第三人。杜邦公司就對克氏兄弟進行起訴,告他們侵犯商業秘密。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正在建設的廠房屬於商業秘密,克氏兄弟以不正當手段竊取資訊,屬於侵犯杜邦公司的商業秘密,同時要按照杜邦的要求披露其雇傭者。

3、寶潔聯合利華商業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寶潔(PG)公司

  反商業間諜方:聯合利華(Unilever

  案例看點:垃圾竊密

2001年年初,寶潔(P&&G)公司和聯合利華(Unilever)公司之間爆發了情報糾紛事件。20014月,面對主要競爭對手聯合利華的強烈質疑,寶潔公司公開承認,該公司員工通過一些不太光明正大的途徑獲取了聯合利華的產品資料,而這80多份重要的機密文件中居然有相當比例是寶潔的情報人員從聯合利華扔出的垃圾裏找到的。

後來,寶潔公司歸還了那些檔,並保證不會使用得來的情報,沸沸揚揚的間諜案就此不了了之。

4、通用大眾商業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通用

  反商業間諜方:大眾案例

  看點:兩巨頭相爭,難言誰獲利

20025月,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名前主管被起訴。據調查,他在1996年攜帶著通用的一些重要檔,包括新車型計畫、供貨價格和即將投產的一條新車型生產線的詳細方案加入德國大眾公司。有關方面認定,該名主管所帶走的那些資料對大眾有著重要的情報價值。最終,作為了結,大眾公司向通用公司賠償了1億美元。

5Oracle派私人偵探調查微軟

  商業間諜方:Oracle

  反商業間諜方:媒體

  案例看點:為達目的,無所不為

2002年,OracleCEO拉裏。埃裏森面對外界的追問承認,Oracle一直在雇用私人偵探調查微軟的違法行為,比如派私人偵探去翻競爭技術協會的垃圾桶,試圖找到微軟公司向這個組織行賄以便影響其反托拉斯案審理的證據。埃裏森的做法暴露了企業競爭潛規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來盡可能多地獲取外界的資訊也是每家公司每天都必須要做和正在做的事情。

6、威盛涉嫌商業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威盛

  反商業間諜方:友訊

  案例看點:主角夫婦齊步登場

2003125初,威盛董事長王雪紅、總經理陳文琦被起訴,涉嫌派遣商業間諜盜取同業研發的電腦程式著作。檢方認定,王、陳二人與張至皓均為共犯,已涉嫌背信、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將王雪紅、陳文琦夫婦起訴,並各要求判刑4年,涉嫌擔任商業間諜的張至皓則被要求判刑3年。據傳,此事後由威盛花費17億新臺幣擺平。

7、日本醫學家竊密案

  商業間諜方:高島反商業

  間諜方:美國檢察部門

  案件看點:商業間諜上升到國家政治

20015月,美國檢察部門以陰謀罪、經濟間諜罪和跨州運送盜竊財物罪等起訴高島,並向日本方面提出了引渡高島的要求。美方認為,日本醫學家高島在離開美國時,從實驗室帶走了一些高尖端生物基因材料,並將這些材料交給他在日本東京任職的物理化學研究所,並且破壞了實驗室裏的一些生物材料,使該實驗室兩年來的研究全部化成灰燼。不過,日方並未按照美方要求同意引渡。

8、香港首名電腦商業間諜被囚

  商業間諜方:仲量聯行龔杏明反商業

  間諜方:某物業代理公司

  案件看點:香港首宗

200211月,香港首宗被成功定罪的電腦商業間諜案中,31歲的女被告承認20項非法入侵電腦罪名。女被告龔杏明,於2000年受雇於一公司任職物業代理,一個月後離職轉投仲量行。被告在仲量行(現稱仲量聯行)任職高級磋商員時,通過新加坡互聯網供應商的聯機服務,連日入侵舊公司著名跨國地產公司的電腦,盜取81封涉及樓宇報價及市場分析的電郵。

9、愛立信公司5名職員涉嫌參與間諜案

  商業間諜方:愛立信員工

  反商業間諜方:愛立信公司

  案例看點:為保密不惜曝家醜

2002118,瑞典愛立信公司宣佈,該公司5名職員因涉嫌參與一起間諜案,其中3人已於5日被捕,另有2人被停職。愛立信公司稱,這3名被捕的嫌疑犯其中1人曾是該公司研發部門的職員,另外2名職員因向間諜嫌疑犯提供資訊而違反了愛立信公司內部安全和保密的規定,於6日被停職。此案涉及的外國情報人員是一名俄羅斯外交官。

10、華藥VC廠爆出離奇的技術偷竊案

  商業間諜方:維爾康藥業

  反商業間諜方:江山制藥

  案例看點:間諜就躲在你的門後

1999年開始,4名華北制藥集團旗下的維爾康藥業臥底分佈在江山制藥的4個生產車間,分別對應VC生產過程中提取、發酵、轉化等4道工序。直到2001年五六月間,江山制藥才初步察覺到技術失竊事件的存在。江蘇警方之後逮捕了唐清海、毛雷等5人,另外在網上通緝了其他兩位維爾康方面的人士,但至今未能抓獲。正是竊密使維爾康企業的生產工藝迅速趕上了江蘇江山制藥企業。

 

                 ◎商業間諜竊密之初探◎  *趙明旭*

一、商業間諜之崛起

冷戰結束後,經濟、科技、商業性競爭壓力愈趨激烈,已然取代冷戰期間「高政治」的軍事安全議題,成為當前國家安全的重要範疇。各國情報機構基於維持組織生存或增進國家經濟力考量,而進行工業、科技、商業等之諜報行動亦時有所聞,使得國家反情報工作的需求更為迫切。臺灣工商業由於長期殫精竭慮、努力經營,在經濟上早見其成效;惟值此經貿繁榮之際,產業競爭轉趨激烈,如何保護企業所特有之營業秘密,實為商場致勝之鑰。

商業間諜之活動較之國防情報之蒐集,實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方式不勝枚舉,例如:企業界派員至他企業長期臥底,刺探重要情資;透過留學生在當地打探,甚至利用幫教授做實驗或相關研究之機會,竊取重要資料;收買在他企業任職之各階層相關人員或政府有關官員;監聽電話、侵入電腦網路,瞬間截取國際通訊;直接購併國外高科技公司,以獲取該國科技機密;藉政府力量,利用國家情報機構,以協助產業界蒐集產業情資。其中在網路竊密部分,根據國際知名通訊及ITInformation Technology,資訊科技)方案供應商Verizon Business公布的「2009資料外洩調查報告」(2009 Data Branch Investigations Report)顯示,12008年的電子檔案外洩事故比過去4年的總數更多,主要針對金融服務業,並明顯涉及有組織罪行;報告顯示,2008年期間一些嚴重網路罪行之受害者多為大企業,其中93%的外洩紀錄為金融業,當中更有90%涉及被執法機構認定曾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

面對全球化經濟戰略佈局,並從近年來兩岸之間經濟交流的緊密程度來看,無論政策如何變動或攔阻,皆難以迴避在商業機密上所形成的闕漏;吾人雖不必以鎖國心態聚力防堵,但是必要的防制手段卻是絕對必需的。如馬英九總統即就大陸採購20億美元的臺灣面板乙案表示:「採購是好事,但若涉及投資,政府會特別注意,不會讓高科技技術外流」,顯見總統亦重視關鍵技術保密對我保持經濟競爭力之重要性。

二、各國對商業竊密之立法

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國際間對營業秘密之保障與產業倫理及競爭秩序之維護,多已制定相關專法予以規範,如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等。而美國在199610月柯林頓總統簽署通過經濟間諜法案 (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EEA)後,竊取商業機密者將以聯邦罪犯處置,犯案者不只被科以罰金更要入監服刑,最高可判罰金500萬美元及10年有期徒刑。當時聯邦調查局長路易士(Louis J. Freeh)在兩次的國會聽證會上強調該法之必要性,首先指出後冷戰時期,美國國內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是一樣的;接續聲稱許多國家為了自己國內的經濟利益,不擇手段地積極介入偷取美國的商業機密;最後表示美國既有的現行法案無法有效起訴經濟間諜。EEA(經濟間諜法案)為美國國會為保障美國企業之經濟利益所立的非常之法。美國企業可以依據EEA要求美國政府動用司法權(FBI和聯邦檢察官)以保障其私人之經濟利益,加強了美國工商業機密之保護,也確實將「保密防諜」提升到另一個境界。

我國在經濟、產業反間諜法制方面仍尚乏專門法規,除民國85年通過的「營業秘密法」,明確規範了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保密義務、訴訟程序中營業秘密之保護、營業秘密之侵害類型及營業祕密之救濟外,相關法律則散見於:民法的「侵權行為」、「契約規定」及「不當得利」 (184-187條、71-72條、179);刑法的「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竊盜罪」、「侵占罪」、「詐欺得利罪」、「背信罪」及「侵入住宅罪」(316-318條、320-321條、323條、335-336條、339條、342306) ;公平交易法的「營業秘密之盜取」(19條、30-41) ;著作權法及專利法、商標法等。

目前我國在面臨商業間諜威脅部分,多以「腦力密集度」高的電子業為主,電子業龍頭級大廠都曾面臨類似事件。如民國92年臺○電前專案經理劉某在前往大陸晶圓代工廠商中○任職前,以電子郵件大量洩密,而遭臺○電控告;友○公司及威○公司亦於同年爆發商業間諜案,原威○市場部經理張某到友○任職,並竊取友○研發的「晶片模擬測試程式」,爾後張員又回威○任職,友○公司懷疑他將程式公布在威○網站。而國內兩大房屋仲介業龍頭「信○」與「永○」房屋,亦於97年肇生商業間諜案件,「臥底人員」大量偷竊對手公司的推案企畫、客戶名單等重要營運資料。

三、我們應有之強化作為

馬政府上任後,為了和平發展兩岸關係,也讓臺灣休養生息並邁向全球化,馬總統的戰略思維已將我國三大目標「政治尊嚴」、「經濟發展」及「軍事安全」作一排序調整。而當前的國家總體戰略是以經濟發展及經濟安全為優先,為確保國家及民間企業關鍵、機密產業技術安全無虞,保防工作有關安全維護、機密保護之思維,相形之下則顯得相當重要。

在現今世界各國情報機關已將「經濟情報」列為首要目標之情形下,如何保護、管制我國商業機密及關鍵商業技術安全,仍待我保防體系統合協助並規劃執行,期能主動輔導、協助轄區民間私營企業建立機密安全維護等相關保防制度,進而主動協助且提供人民預警情資(如駭客攻擊等)、專業技術或法律諮詢,以保護其專門知識,建立政府、民間良性互動,強化「社會保防」功效。

面對世界經濟間諜橫行及高科技電子產業快速發展,我國似乎欠缺一套反制商業間諜的專門法律,或可在現有的「營業秘密法」之基礎上,增訂或另訂「經濟間諜法案」,俾利嚴格掌控可能對財產和民眾信心產生嚴重影響的「關鍵資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及受外國政府控制之企業的任何交易,透過嚴厲的罰則,嚇阻外國政府或國內商業間諜活動,維護整體國家利益。

四、小結

美國情報體系在2005年版的反情報戰略中提及要「協助護衛國家安全機密、關鍵資產與科技,免於竊密、外力秘密轉移或利用」;在2007年版則提到「保護美國經濟優勢、商業機密」。在全球化的經濟市場下,商業競爭、資訊普及、人才流通等對商業機密竊取更為便利。除了情報人員外,負有特殊任務的訪客、商人、記者、科學家、技術員、留學生等,在安全管控機制鬆散下,都有可能輕易竊取或得知關鍵技術的祕密。敏感的商業機密和業主的訊息外流,將會腐蝕我們的相對經濟優勢,甚至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獲得機密技術的外國組織或公司,也會在免於負擔重大研發與革新技術的成本下,不公平地與其他公司競爭,並有較大的機會獲取利益。民間企業主在面對全球化之競爭與兩岸擴大交流下,勢必需要建立起自身的保防制度,並加強與政府保防部門之聯繫、合作,以強化本身「機密保護」的能力,共同維護個人及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