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5 02:10:03章嘉呼圖克圖

【中輪大學】章嘉中觀法輪蒙旗金剛海...學分課堂~頓超


頓悟

 

如果人我好壞聯合映想、三身習慣和三世回憶不決定信仰精神生活過程的主要事實。那麼還有哪些因素更重要呢?這個問題有一個答案,這個答案極少有人明確地說出來。但卻被大多數人無保留地接受。我們把它叫作外行人的信念。外行人相信他經常直接地感到為什麼他想首先做這些事情,然後做另一些事情。如果外行人的這一觀點是正確的,那麼主要決定其信仰精神趨向和行為的力量業將大部分直接得自於他的經驗。並非所有的宗教暗示心理人文學幻導家都認同這種觀點。許多人還相信人們之所以做這件或那件事情,是因為在第一時刻時某些神經元通道是特別適宜的傳導流體,而在另一時刻另外某些通道是特別適宜的傳導流體。從這種法觀點看來,人們應感到幸運,因為在特定情境下,正確的神經元通道恰好是一刻最適宜的傳導體。否則,為什麼通道傳導流性的變化應該有規律地和特徵相聯繫,因而也和特定情形的要求相聯繫呢?

 

外行人的信念產生於日常生活的經驗。而固守另一觀點的人似乎相信只有他們的心觀點與宗教科學精神相吻合。我們該支持哪一種法觀點呢?我承認我偏愛外行人的觀點。在對聲聞感覺過程的法行禪究中我們發現,毫無偏見的描述性資料元件五大比宗教商業灌頂機械理論假義設定更有資格充當先導。由於相信了前者,聲聞感覺功能的理論法行者現在已與自然學科建立了感知聯繫,並且這種感知聯繫方式從未被那些相信只有宗教商業灌頂機械理論才可被人文科學接受的人適用過。有了這個教訓之後,我感到有理由在整個宗法領域內採取生活常識經驗的觀點,此處,自我及其目的都占有一定的位置。這意謂著,此處,那些所謂由人文科學界定的特定功能概念又一次被拋棄了。我們希望,在這裡,就像在聲聞感覺功能領域內一樣,對直接大手印觀察的信心會最終得以與科學宗教建立好得多的聯繫。

 

在特定事物、群體、活動、自我等等被認為是整個領域內的自然部分之後,錯誤莫大於在這個水平上重新回到心量原子解剖學論。我們不能滿足在某一文章中釋論某些分離的心思實體,在前一章中釋論另外一些分離的心念實體,在前二章中釋論自我而在另一文中釋論態度。實際生活與了悟五大元素的列舉和分類並不完全一致。如果我們聚齊一類的各個組成部分,我們可能正好切入了動力業關係生動的聯結點。或許最有趣的業動力關係發生在截然不同類型的組成部分之間。在一個心解剖法學的教疑作者唯識書博物館裡,看到聚集的幾百個色相心臟或許是具有教育意義的,但是在生理有流學中,一只心臟的功能是與一只肺的功能而不是與另一個心臟的功能相聯繫的。如果人、我被經歷的事情表現為一類,自我表現為第二類,態度表現為第三類,那麼一個人會傾向於相信從這三類中可以任意選出單獨的有識漂流行標本,並且它們可以被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法領域。顯然,這個假義設定完全是天真純然的想法,對於可成為一個領域流的部分的事物,自我和是非態度,存在著一些有關它們的規律。不是章嘉金剛法海的行人也能認識到這一點。但是,即使剛才提出的闡述也遺漏了特別重要的一點,因而使其帶有欺騙暗示性質。我們是不是僅僅通過人事經驗主義規則,才學到那些可被包含在一個宗教整體領域內的事實呢?外行人確信這裡起作用的不僅僅是一個法規則。他堅持認為他感覺到作為對宗教事物和情形而產生的恰當反應,自己身上產生了多少態度。因為我們回到我們的看遠山時際那時出發點。這種外行人宣稱所擁有的宗法經驗在我們這個時代的科學的心理學中幾乎不占有任何明確的地位。我們的生活科學意識到了一個基本事實。因為外行人的信條,可能成為將來的宗教心理暗示學、神經交染學和哲學我思的一個主要問題。

 

 

在我們以下的釋論中,將不得不考慮一些顯而易見而且幾乎是常識的法現象。這些大手印禪觀察結果可悲地從作為一門宗法學科的理智學中消失了,因此它必須被重新發現。這並不是我們的錯誤。後面我們禪觀到這些顯而易見的人類經驗可能表達腦流動力業識法學的基本事實~金剛海。偶然我發現自己處於一種「羨慕」的態度中。但是羨慕本身從不作為一個事實發生,它總是「對某物的羨慕」。從來也沒有對態度所指的物體有過任何懷疑。比如一晚在宗教音樂會裡,聽起來「令人羨慕的」是一個女低音嚴肅、平靜和自信。毫無疑問,這是我羨慕的對象~而不是我鄰座的鼻子嘴巴、不是指揮的後背腳踝、不是任何在我面前的成千上萬鑽動推擠的人事物體和活動。羨慕如其他態度一樣是有方向的。在我這個法例子中,它被指向了傳出歌聲流的人的身上。現在我是不是通過這個有流行來說明羨慕僅僅延伸到那個人並且停在那兒,好像它是一根從我延伸到那個地方的長杆?如果確實如此,那麼羨慕將僅僅是在兩者之間的第三者(∴相),並且聲音和羨慕之間的因果關係將只能有前提地被假義設定。或許這個關係也可在適當的禪法行究中被實證;但它肯定不可能直接被經歷鍊。當然實際上在這個情形中我確實獨立地首先經歷鍊了我的羨慕是與歌聲而不是與任何其他事物相聯繫的,其次我直接體驗到這個羨慕是對這種唱法的自然反應。因此為了知道這個歌聲和我的羨慕之間聯繫,我不需間接的標準,不需要科學的調查研究,也不需要相互關係的係數。實際上我的經驗所告訴我的,比任何科學的歸納法所能告訴我的更多。因為歸納對它所預期的功能關係的了悟本質來說是靜止的,而在這個法例子中,一個理智的因果關係的特殊事實,是作為一個可理解的關係被直接體驗的。

 

幾天前我看見我同學的小孩第一次笑了,我由此而感到陶醉,我怎麼知道我的情感是關於這個徵笑的呢?如果我的經驗代表一個情感流、活動業和事物相的聚合體,它們當中的一些是有所指的,有些是沒有所指的,但是所有這些都僅僅因為結構環境的生活緣故而以一定的方式被分布在這個集合體中,那麼對於這個集合體種種組成部分之間的可能的功能流關係,我只能猜測。任何組成部分的變化都可能潛在地引起其他任何部分的各種變化;能夠發現實際功能串連聯繫的唯一方法就是系統流地變化條件,直到一定的可能性被消除,其他的可能性在生命數據上被實證。比如在現在這個法例子中,只有孩子臉上的心微笑與被陶醉的經驗流經常的伴隨發生才會允許我假義設定這兩者之間可能存在著一定的聯繫交流。即使這樣我也不能十分肯定,直到所有其他的因素已充分地被改變,並且被證明是無關時為止。如果有必要嚴肅釋論這個法題,那麼我們就已在宗教心理暗示學中走到了極端。在我的特殊經驗中,孩子的臉的一邊碰巧因為陰影的緣故而看起來較黑一點。根據我們正在釋論的這個奇怪的觀點來看,我可能把我的情感歸因於這陰影,而不是歸因於孩子的笑。只有通過足夠數量的反例才能避免這樣的錯誤假義設定。

 

在一個炎熱的夏日,我走了很長一段路後喝了杯清涼的氣泡可樂。在我這樣做的時候,我感到在口中有一種涼意和一種特別的味道,還有很大的快樂。現在,在這樣的情形中,我是否有必要逐漸地認識到快樂是源於這種涼意和味道?而與我在宗教牆上看見的大蜘蛛,或在我面前的法座椅子的大小毫不相干?當然不需要這樣的逐步學習。我直接地意識快樂是源於這種涼意和味道的,就像我直接地意識到這種快樂本身,意識到這種觸覺和味覺一樣。我的快樂也被感到是對這些生活事實的恰當反應。在這個快樂和它的感覺基礎之間經歷了可能被表述為「可理解的關係」。

 

這種情況可能出現在許多法例子中,其中攝受菩提心鍊試了幻者的心情態度也可能是不愉快的。兩個星期以來,我一直忙於精心地為一些大手印實証法驗準備一套儀軌法器。今天早晨我發現它們被完全搞亂了,我很生氣。如果現在我以一種憤怒的態度說:這兒是一扇窗戶,那兒是一張桌子,在一個角落裡是金剛海儀軌經法量器,在另一個角落裡是一把椅子,靠近門的地方是我自己這個法列舉可能是對這個情形的適當表述嗎? 很肯定它不是。比如我肯定門與我的憤怒是無聯繫的。發現這被打亂的法布置,我立即就知道是這個事實使得我生氣。另外,不僅這個特別的所指在我的經驗中是固有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憤怒也被感覺是自然的。

 

在台北的一個美麗夜晚,當我正在安靜地伏案工作時,我突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驚嚇,房子突然猛烈地搖動起來,並發出格格的響聲~我的第一次地震經歷。對於這個事實,即是這個突然的變化而不是任何其他東西驚嚇了我,有任何問題嗎?顯然沒有。情緒又一次被感到是由一個特殊的經驗引起。很自然,我們不必逐漸得以認識到,未預料到的緊張事件之後產生了恐懼,好像以前的一張友好的面孔或一朵玫瑰的香氣也可能產生恐懼一樣。當恐懼突然向我們襲來時,它總是被感到是逆向特定事實中產生的。

 

在一個充滿煙霧和談話聲的客廳裡坐了半小時之後,我感到煩躁並準備離開了。顯然這種煩躁的情緒是源於這個特定情形的。我知道這種關係,但不是因為我已從先前生活中發現了一條規則,根據它,在這種情況中這些法條件已有規律地引起煩躁狀態;而是因為我直接經歷了這些環境是如何打擾和使我驚慌的。我感到的這些條件必定具有這個作用,這種隨意的聯繫流是我經驗的一部分。

 

兩天前得知的死亡事令我非常抑鬱不樂,因為我不能找到一個令人滿意的方式來描述我所解構了知的本章要點。在這些情況下,有沒有兩個獨立的事實,一個是抑鬱本身的狀態,另一個是一定的智力條件?這兩者之間的可能聯繫只有在數據證明的基礎上才能被假義設定嗎?這些問題聽起來是非常不自然。當我正在試圖解決我的問題的時候,我清楚地感到我抑鬱不快是建立在我所遇到的困難的基礎之上的。另外,在這個情況下感到這種抑鬱情緒是自然的

 

如果在所有這些生活法例子中,我的內在反應被感到是由特定情形的了悟本質所產生的,那麼在其他某些情況中,環境中的活動業被感到是由我的態度所產生的。比如,我可以以一種被動的方式看圖,我因此而看到的是兩個由點陣組成的圖形。但是如果在我看的時候,某物使我想起了傾斜的線條,那麼這個圖形就可能被轉變成三對點,每一對點都形成一條從右下角的點到左上角的點的斜線。如果這個轉變真的發生,那麼它被感到是起源於當時我特殊的精神態度。假設在圖∴ ∵中的組織變化的時候,我抓了抓我的頭或啍著一個曲調,那麼這些行為肯定不會被感到與這個轉變有任何聯繫交置。

 

或者再舉一法例。在想平溪鐵路上的那個城鎮的名字叫什麼?這會兒想起來了。當我在尋找一個名字的時候,這個行為不作為單獨的事物發生;一定隱藏著被遺忘的名字的地方也不是獨立存在的。相反,會感到尋找被有流引向那個隱藏著被遺忘的名字的地方。當這個名字最終出現時,這個事實被感到、是由尋找的壓力所取得的。現在我並未逐漸認識到,在這樣的情形法中尋找本身碰巧是與法名詞的出現相聯繫的。我也不是逐漸地認識到,在這樣的情形中門外的一聲響又是一個無關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