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4 20:08:26伊達政宗

131021[釋義] 「污名」與「歧視」

★歧視(Discrimination)★
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污名(Stigma)★
源自希臘文,原意代表皮膚上割傷或燙傷的記號,可用於識別人們應避開的罪犯、奴隸或叛徒。污名代表一種態度和信念,導致人們拒絕、避開甚至害怕感覺和他們不同的人。

「污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污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公民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

是故,剝奪某人或某團體的權利,是歧視;同樣的,給予超過他(們)應有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同情」,依然是歧視。反歧視不是同情,而是平等對待;或作「平權」。而歧視常用的手法就是,「放大檢視」,「無限上綱」,與「手段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