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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署在33年前將國有房地捐贈給善導寺,不料,3年前部分土地遭台北市政府徵收做為道路使用,善導寺因而領取326萬元的徵收補償金,國有財產署認定補償金應歸還國有,打官司索討。最高法院認定善導寺受贈後是土地所有權人,昨駁回上訴,判決善導寺不須返還確定。這起土地徵收補償金的爭議,導因1982年行政院基於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的目的,要求國有財產署與台北市淨土宗善導寺簽訂贈與契約,將位於台北市中正東路一段19號的房屋,無償贈與給善導寺,但不得再移轉、設定抵押。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2012年,台北市政府因實施都市計畫,對善導寺西北側道路實施徵收,因此徵收善導寺部分土地,市府事後發放326萬元給善導寺做為補償,善導寺於是將補償金存入其基金專戶。但國有財產署認為,土地原屬國有,要求善導寺返還補償金。歷審認定,國產署將國有地贈與善導寺,其所有權就移轉給善導寺,善導寺並沒有違反當初契約規定,進行移轉或交換、抵押,且領取徵收補償是以所有權人身分,並無不妥,判國有財產署敗訴,善導寺不須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