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鼎
新聞是這樣的,有一個叫做Winnie的小女孩,就讀東海大學的附設小學時時常被同學排擠和言語霸淩。有一次同班有個男生帶了暖暖包,她好奇的問說:「我可以摸嗎?」就被全班同學看著他大聲嘲笑揶揄:「 Winnie言語性騷擾!」 、「Winnie想摸!」,另外一次只因自然老師連續三次點了她回答問題,班上同學就更叫囂道「那個老師根本是你爸嘛!」又或是「妳媽塞錢收買老師齁!」 而每一次被言語霸凌後,Winnie都被嚇得躲到廁所裡偷偷的哭泣,而回去跟媽媽哭訴也沒用,媽媽只能教她默默忍受,因為不管媽媽是到學校老師、校長,甚至到教育部申訴,各單位都沒有做他們該做的事情,Winnie就這樣一直被霸凌下去。
終於,媽媽終於受不了了,怒而對班上其中四名學生提告要求一塊的象徵性賠償,而那四名小學生的家長立刻跳出來怒罵,說「你這樣讓我的小孩害怕收到傳票,晚上都做惡夢」,更串聯班上其他同學的家長,紛紛將自己的孩子轉班,全班二十七人,二十六人轉走,只剩Winnie一個人,逼迫Winnie媽媽將她女兒轉學到其他學校再全班轉回。
後來這個事件引起了各界的軒然大波和憤怒──對Winnie和她媽媽的憤怒,許多網友在各論壇留言道;「唉,為什麼為了這種小事就搞得這麼大,忍一忍不就好了嗎?一點EQ都沒有的媽寶!」「全班那麼多人就只有他一個人被霸凌,難道,她自己不需要檢討?難道以後長大薪水太低媽媽也要從棺材中跳起來告老闆?」「幹嘛用法律手段去對付四個小學生,這不也是一種對他們的霸凌?」
我們的社會大眾考慮了很多,考慮過了一個成年人告四個小學生會不會殘忍,考慮過了如果二十六個人都轉學代表大家都不喜歡這對母女,那他們母女是不是要檢討,討論過那個小女孩Winnie抗壓性是否足夠的問題,但是在當中卻少了一個很擲地有聲的問題──就「霸凌」這件事本身,到底是對,還是不對。
這件事情的重點在這裡,「放任一個小女孩被霸凌」這件事到底是對,還是不對;如果覺得是對的,那好,我們可以繼續放任,如果是不對的,我們就應該立刻的制止。
制止霸凌的方法有很多,可以訴諸社會公義:如我們是當場的學生,我們就應該立刻告訴那個四個小學生「不,你們不應該這樣欺負Winnie!」;也可以訴諸教育:跟那四位學生的家長好好的溝通,讓那四個孩子得到正確的輔導;更可以訴諸行政:希望學校能慎重處理這件事情。
但是很有可能這些都是無效的,因為在台灣,人數的多寡往往會超越對與不對。有可能訴諸公義是無效的,因為有「四個」小學生,在欺負「一個」小女孩,所以在場認為霸凌是不對的學生都是沉默的;有可能訴諸教育是無效的,因為我覺得我的小孩有不被霸凌的權力,而你卻覺得大家都在霸凌你的小孩為什麼我的小孩不可以霸凌你的;有可能我們的行政機關是怠惰官僚的,因為為了一個女孩的被霸凌事件有「四個人」被告,「二十六人」要轉學,所以隨意的結案。
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大眾,漠視了很多事情的發生,所以我們才得在這裡討論法律,討論在最終的手段中正義可不可以得到實現,所以我們才在這裡討論,一個小女孩受到霸凌、四個小學生被告到底應不應該。但是,也許那對母女連最使用最終手段以得到正義的權力,都會被社會大眾剝奪。
社會大眾認為為了她一個人而讓四個小學生被告太超過了!
因為有四個人因此被告,二十六個人轉班,都只為了Winnie一個人,所以覺得她自己要檢討,因此在那二十六與四的前面那個女孩的事就變成了不值得大做文章的小事,這件事的處理方法最好是讓那對母女自己好好的反省,讓那二十六個學生和那被告的四名學生可以安安心心、快快樂樂的過日子。
可是,他們明明知道這件事不是小事,如果一個女孩被言語霸凌申訴無門是小事、可以讓Winnie自己好好忍忍,那什麼才是大事?你今天可以讓一個女孩被言語霸凌,那後天是不是可以忍受讓更多的孩子被肢體暴凌打得遍體鱗傷?那大後天呢?發生了比肢體暴凌更嚴重的事你要不要教導你的小孩繼續容忍?如果你在小事上都不去伸張你的正義,難道一定要等到霸凌嚴重到使小孩斷手斷腳、死於非命,我們才能花那麼高昂的代價去學到那麼血淋淋的一堂課──原來霸凌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