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公司資訊主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卻被公司以業務處理有重大過失為由降調非主管職(工程師),並於期滿後拒絕其復職,北市政府勞工局認定該公司違反,予以開罰2萬元。
▲只要依法申請,男性上班族也可以請育嬰假。(圖/翻攝自網路,示意圖)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性平工作平等法立法目的,就是使受僱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無論在意思表示或實際作為上都不可以對員工有任何不利處分,並明定雇主非有該法第17條所列各款之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員工復職之申請,確保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得以順利回到工作崗位。
勞工局表示,近來年受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中,仍以懷孕歧視、職場性騷擾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拒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等3種類型為最多。陳業鑫呼籲,雇主要善盡照顧員工及職場性騷擾防治之義務及責任,別讓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義務成為管理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