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保障同志權益 應積極釋法修法
這幾天令人注意的新聞有豪雨成災、美牛案再顯國會失能等,但這些卻無法讓筆者忘懷月前的一則新聞||一位年輕女同志選擇結束生命,其母沉痛地代替往生「女兒」向外宣告其同志身分,並表達以「女兒」為榮。類似同性戀者痛苦處境的消息總讓筆者感到萬般不捨,是什麼樣的歧視文化,讓年輕人受害到連命都可以不要;而為人父母又何忍孩子必須在懷疑自我的情緒下成長?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目前全球已有三、四十個國家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今年法國、美國的總統候選人也提出此等主張。自認是尊重人權、民主開放的中華民國又是如何看待這個極其重要的議題呢?
我國在民國三十六年立憲時即以第七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勾勒出一個沒有歧視的理想國度。可是悠悠六十五年過去,婚姻關係仍被老舊的民法定義是男與女的結合,高等法院也說:「現行民法親屬篇婚姻章所規定之結婚應以一男一女為限」(而完全沒考慮這些法條有違憲之虞,進而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釋字六四七號或許囿於個案,也僅強調異性伴侶的保障。凡此,不但跟不上人權意識的發展腳步,更罔顧了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規定。
民國八十九年法務部完成「人權基本法」草案,並經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通過,第三條「人人應享有之自由及權利,不因…性傾向…,而有所歧視。」明確對「性傾向」提供保障,奠定同性戀者權益的基礎。草案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定:「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但「人權基本法」迄今未完成立法,法院或大法官也不關心這項議題,同性伴侶在法律上仍是兩個毫無關係的個體,不得組織家庭,遑論互享照顧、財產繼承等共同生活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聯合國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關於全球「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跨性別者」(LGBT)人權報告,LGBT族群因性向或性別認同遭受暴力侵害或歧視的情況,普遍存在,即使在已立法保障的國家亦然。
在西方性別認同的辯論中,反對意見主要來自宗教,認為同性戀違反自然;開放同性婚姻將導致家庭制度崩解。以往同性戀者被迫接受矯治,直到一九七三年美國精神醫學會經過近萬人的會員投票,其中五八%肯定同性戀者的心理無異於異性戀者。醫學顯示,愛滋病也不是同性戀專屬疾病。人類社會自古就有性別認同的差異,經歷無數辯論與檢驗,對同志族群「異常」或「危險」指控,是找不到科學依據的。一般民眾對同性戀者仍然存有不正確的認識,亟需改正。
教育部原訂一○○學年度實施包含「同志教育」內容的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據聞因宗教團體質疑而未能實施,令筆者十分不解。根據民調,多數民眾並不排斥同志族群;有些父母對此議題似乎採取包容的態度,然而一旦發現自己孩子的同志傾向,卻因社會的恐同(同性戀)氛圍往往不敢給予公開支持,而成為歧視的共同加害者。同性戀者苦於社會的恐同霸凌,逃避輕生的事件時有所聞。根據同志處境調查,有高達二九%的受訪者因為同志身分動過輕生念頭。同性戀者分佈於社會各階層中,面臨價值的束縛,只得壓抑情緒,在學業、事業表現難免打折扣。而某某人有勇氣出櫃是因為他(或她)已擁有相當的社經地位,不需擔心工作升遷、受到歧視,這也凸顯了社會對於同性戀錯誤認知的問題。
日前總統府公布國家人權報告,也承認台灣對於同志伴侶權益的保障有所不足。馬總統在市長任內對同志向來友善,既如此,馬總統除了應全力推動修法確立同性婚姻的保障,還要責成相關部會宣導正確的同志教育。筆者更期盼台灣的法官、大法官們能夠展現與時俱進的平等意識,於適當個案中賦予同性伴侶憲法上應有的平等保障。(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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