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海洋國家的一大步-淺談船舶法的修正
自民國19年制定船舶法以來,雖然歷經多次修改,但於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基本上因為國防因素及鎖國心態,縱然台灣環島擁有綿長的海岸線,尤其東海岸環抱廣闊的太平洋,但是以往除了像漁業、捕撈業等經濟型態的水上活動還允許人民擁有船舶外,類似專屬娛樂型態的遊艇事業,以及郵輪的停靠與否,是一直被受到嚴格限制的。在過去,除了台灣一直未設立遊艇審檢專責機構外,就娛樂船舶事業,也受限重重。例如,平時民眾出海遊憩,不但離岸出海時要向各該管港口的駐警登記,而且不得在外海過夜;而回航時又一定要在原先出海的港口登岸,諸多管制措施,種種不便的限制,都嚴重影響海上娛樂及旅遊業的發展。所以雖然台灣是全球第五大遊艇製造國,就因為缺乏相關法律規範,除了國內遊艇市場發展不如鄰近日本、香港外,更不用說早已蔚為風潮的歐美、澳紐等地。蕭副總統也曾經感慨表示,海島國家不能從事海上活動,基本上是天大的笑話。
但是於99年12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案,新增遊艇專章,總算終於是給之前一直妾身未明的遊艇產業,給了一個明確的地位,修正後的船舶法,重新定義「船隻」,增加遊艇、自用遊艇、非自用遊艇、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船等類別,其中最重要的是第70條遊艇活動出海報備規定。而根據行政院及立委諸公的計算方式,最便宜的遊艇只需約新台幣30萬元左右,未來民眾只要花不到國產小汽車的代價,就可擁有一艘遊艇。而在船舶法修正之後,未來遊艇出海若未涉入出境,只要出海前投保責任險,並填妥相關資訊,再傳真、e-mail或現場向海巡機關報備,就可到海上玩透透。
而且為鼓勵遊艇事業發展,也在船舶法中明定,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而用明確立法規範的方式好意設想可幫民眾省下大筆泊船租金及維修費用,而一償擁抱海洋的夢想。而且為改善遊艇產業環境,立法院還通過兩項主決議及四項附帶決議,其中較重要者包括:一、遊艇可在國內海域環島航行並泊靠適當港口及碼頭,不受往返母港時間限制。換言之,未來民眾可以從台北駕遊艇到花蓮、再到墾丁,借道澎湖,再回台北,都是不受限制的。二、在現有漁港畫設遊艇專用區域,用現有的資源,以加速遊艇事業得發展。三、又鑑於現行船艇停泊費用每月高達上萬元,降低民眾購買船舶意願,主管機關交通部與相關機關,應特別就船舶的停泊費率予以檢討,看是否能給予優惠,以為吸引及刺激遊艇購買的慾望。
然而,雖然母法立意良善,但是依船舶法授權而草擬中的子法「遊艇管理規則」草案,則才是具體的實踐內容。依過去的船舶法,現行的遊艇執照領的都是「小船」執照;而所謂的小船指的就是總噸位不滿二十噸的小型船,包括遊艇、漁船、工作船或娛樂漁船,如今船舶法修正案新增「遊艇」專章,勢必會有真正的「遊艇執照」出現。然而,執照取得的便利性及控管方式,才會決定將來遊艇事業是否會蔚為風潮。如果發照限制太多,取得困難,而且學習的地點又少,即便有船有港,也不會加以普及;而對照於國外,遊艇執照取得不比一般行車駕照困難,所以主管機關如何拿捏,也牽涉將來遊艇事業發展是否能有「群眾基礎」存在。
但是無論將來實施結果如何,船舶法的修正,確實是表現出台灣開始「正視」海洋觀光資源的這個課題。可以想見,當觀光客來台已就阿里山、日月潭、花東、墾丁等景點走透透時,下一步是什麼??安排個遊艇行程出海擁抱鯨豚,徜徉於太平洋波光粼粼之海面上,外加離島的浮潛、頂級的海鮮料理,台灣身為「海洋國家」的觀光競爭力,也就蔚然而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