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0 07:40:39________ ╯

“葫蘆娃之父”告美影廠討著作權 一審被駁回

  本報訊 (記者 欒吟之)“葫蘆娃”是上世紀80年代家喻戶曉的動畫人物,最近,設計這一動畫造型的“葫蘆娃之父”胡進慶和吳云初,將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兩部動畫片中的系列角色美術造型著作權歸其所有,而上海美影廠則認為上述作品屬法人作品。日前,黃浦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75歲的胡進慶和70歲的吳云初,曾分別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一級導演、一級美術設計師。去年,他們把上海美術紅貴賓電影制片廠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系列剪紙動畫電影中“葫蘆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創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歸他們所有。他們認為,早在《葫蘆兄弟》攝制組成立之前的1984年,胡進慶已開始創作“葫蘆娃”造型并醞釀第一部系列剪紙動畫片,與現代動畫電影不同,當時的剪紙動畫片需要導演用墨筆畫出融劇情、文字、角色造型、拍攝方式于一體的分鏡頭臺本。胡進慶和吳云初共同設計的造型,經全廠征集評選,于1985年底被全部采用。1988年1月,胡進慶又繪制《葫蘆兄弟》續集《葫蘆小金剛》六集分鏡頭臺本。兩部影片的每集片尾均標明“造型設計:進慶、吳云初”,但雙方并未就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作任何約定。
  胡進慶和吳云初認為,他們是創作者,理應享有著作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則辯稱,“葫蘆娃”影片獲得許多獎項,兩原告確實參與了葫蘆兄弟的造型設計,但該設計是集體創作的成果。分鏡頭臺本只是電影攝制過程中的一道工序,是電影攝制的說明書,不可以單獨使用,也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權利歸屬于制片人。對此,胡、吳二人辯稱,動畫電影中虛擬人物表演的載體是通過原告創作的美術作品來完成,在人物角色上存在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且美術作品先于電影而存在。
  胡、吳二人還提出,他們從沒利用被告方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葫蘆兄弟》分鏡頭臺本,他們雖然收到影片的酬金和獲獎獎勵,但其性質是勞務費,雙方也從沒有簽訂著作權歸屬協議,“葫蘆娃”屬職務作品,著作權應歸他們;但制片廠辯稱,無論是分鏡頭臺本還是人物造型,都是法人作品,因為造型由攝制組及其他參與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在法人的領導下,體現法人的意志,責任由法人承擔,著作權也應歸法人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葫蘆娃”體現了約克夏作者的匠心獨具與繪畫技巧,所具有的審美意義、藝術性、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關于“葫蘆娃”角色造型由誰創作的問題,胡、吳二人既沒有提供定稿的“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也從未就該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尚不足以證明其獨立創作了這一造型;作品獲獎后,胡、吳二人已取得遠高于工資性獎金的酬金和獎勵,且24年里沒有就著作權問題提出異議;綜合“葫蘆兄弟”創作當時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等情況,認定“葫蘆娃”著作權由制片廠享有,胡、吳二人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