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8 17:42:05御風

法律小常識之《大搜查線The Movie 最惡三日間》

灣岸署為了籌措贖回吉田副總監的贖款,
拿出了灣岸署的預備金,
當大伙努力刻版抄寫鈔票號碼時,
雪乃ちん提議用影印的方式節省抄寫時間。

當青島君拿起第一張影印好的複製版的時候,
剛好被長官看見,
而被迫放棄這個方法--

記得好像日方某網站有解釋過為什麼不行使用複印的方法,
(忘了是那家了,記得好像是從雙子貓站上連結連上的)
大概是日本的法律有規定對於貨幣不能影印複製,

所以這個問題引起我一些好奇--
那麼,
台灣呢?

根據我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八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雖然並沒有意圖散佈或是販賣,但是身為執法人員,
還是不要去觸動比較好~

以下有則新聞是有關複製國幣的小新聞,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看看~

廣告噱頭玩過火,鈔票也有著作權
http://www.ipeclaw.com.tw/comment/comment_main.php?serial=21&page=13

以下則是工具書--
線上電子六法全書
http://www.6law.idv.tw/a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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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日本有蠻多法律是跟台灣很類似的,
以後有機會會慢慢找出來跟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