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05 22:05:57bamboo

國外團體旅遊之申訴

旅遊品質太差,就應該像旅遊公司申訴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514- 7 條)

出國觀光,通常不是一兩個月就走一次,而是在每年難得的假期,精心規劃後才成行。一但旅遊品質不佳(領隊或導遊服務不週或態度很差)或違約多走購物站(或購物站耽擱太多時間),吾等通常自認倒楣,當隻沈默的羔羊。

根據朋友與自己的經驗,我們應該勇於向服務不佳或違約的旅遊公司提起申訴,若申訴事由屬實,旅遊公司通常不會置之不理,少則退還小費,多則依法賠償。

其實,小費並不是規費,領隊是不能強所小費的。依法律規定,團體旅遊行程,旅遊公司需派領隊全程隨團服務(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既然由旅遊公司派領隊隨團服務,領隊與該公司存在僱傭關係,當然由旅遊公司支付薪水,至於所支薪資多少,則非我等關切之事。儘管領隊說詞:『小費就是我們唯一的薪水』,我等卻無須無條件照付小費。我想,這是旅遊公司一向以『建議小費』稱之的原因。

小費,是對領隊或導遊所提供的服務感到滿意,而自發的行為,該是屬於領隊或導遊的『獎金』而非『本俸』。我很希望所有的旅客都能享受到賓至如歸的服務,而自願支付小費,並誠懇的對領隊或導遊說聲:『謝謝』。但對於服務不佳,唯利是圖的領隊或導遊,我主張不支付任何小費並在回國後向旅遊公司提起申訴,唯有如此,才能讓旅遊公司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服務有何缺點,如何改善?也才能造福日後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