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登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 報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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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民法第八條)。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公示催告聲請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檢附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及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待法院開庭通知。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死亡宣告以後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OO縣OO市OO路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OOO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住OO縣OO鄉OO路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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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2.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國內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3.收到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4.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本公司會以最快的速度與您連絡並估價見報後本公司會將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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