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宣告死亡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宣告死亡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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