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綠燈迴轉遭罰 提行車紀錄勝訴

『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綠燈迴轉遭罰 提行車紀錄勝訴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一名何姓駕駛人去年926開車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與杭州南路口迴轉時,被警方以闖紅燈舉發,開罰2700元,何自認迴轉時燈號是綠燈,沒有違規,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未果,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確定何從越過路口停止線到路口中央的7秒鐘,燈號是綠燈,不算違規迴轉,判決原處分撤銷。


 


法院裁判書指出,何姓駕駛人於去年926清晨410分,開車沿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杭州南路口迴轉北往南車道,被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員警,以闖紅燈為由開單舉發,何提出申訴,但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違規行為屬實,裁處2700元罰鍰,何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何姓駕駛主張他迴轉後,羅斯福路的號誌始轉為紅燈,有車內行車記錄器畫面可以佐證。當時員警在羅斯福路與和平西路口攔車開單,當場據理力爭無效。


 


裁決處答辯稱經舉發單位查復,何姓駕駛人是紅燈迴轉,違規事證明確。


 


不過,法官調查勘驗行車記錄器,何姓駕駛人的車子開到路口,從停止線開始移動到達路口中央,車頭開始緩慢左轉,燈號才轉為黃燈,接著迴轉至對向車道。也就是駕駛人從停止線到路口中央後7秒,羅斯福路的號誌才轉為紅燈。由於裁決處未能提出其他違規採證照片或監視器錄影畫面佐證,判決駕駛人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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