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離婚證人 不是簽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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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 不是簽名就好

 

柯姓男子和妻子登記離婚,說是妻子以死相逼;但事後向法院主張兩位離婚證人未到場見證,離婚無效。最高法院認為證人必須確認雙方有離婚的真意,否則即使辦妥登記,仍然無效。

 

柯姓男子結婚廿五年後,與妻子辦妥離婚登記;但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無效,兩人仍是夫妻,這段婚姻「離而復活」。

 

宜蘭的柯姓男子起訴指出,他於一九八五年與妻子結婚,去年六月因細故起爭執,由於妻子以死要脅,要求離婚。他迫於無奈簽下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好離婚登記。

 

但柯主張,兩位證人都沒有向妻子確認離婚真意,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他和妻子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柯妻無意重修舊好。她說,兩人婚姻已名存實亡,離婚登記當天,二女兒曾陪他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兩名離婚證人都是前夫的好朋友,前夫已經告知證人她堅持要離婚,前夫自己也有離婚的意願。

 

柯妻認為,證人配合交出印章,並願意擔任證人,可見兩人已知他們夫婦的離婚真意,離婚是有效的。

 

法院為釐清事實,傳訊兩名證人。證人指出,當初是男方打電話找他們,說妻子吵著要離婚,拜託當證人;他們拿出印章給男方去辦理,離婚證書上的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都是別人寫的,他們也沒有簽名。

 

法院認定,兩位證人是單方面應男方請求,在離婚協議書上蓋章,沒有到場見證,很難僅憑一紙離婚協議書就認定雙方確實有意離婚,不算完成法定程序。判決指出,柯和妻子的離婚無效,一審到三審判決都一致。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29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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