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2 22:49:34yayaya0805

關於否決權(較新和詳細的解釋)

之前對於口袋否決解釋的不是很好

於是再去找了相關更詳細的資料

大家看看吧

以下是以美國總統制為例說明!


(一)擱置法案(keep the Bill on his desk)

該法案在送達總統十日內(星期天除外),總統未將法案退回國會,則該法案就成為法律。

(二)否決法案(veto the Bill)

總統應「註明反對理由,原案退會創制該法案的議院」,但國會可以經由各議院三分之二的多數意見,以反否決(override)推翻總統的否決,並強制讓該法案成為法律。

(三)口袋否決(pocket veto)

當法案在送達總統後,國會即於十日內休會,如總統亦未簽署該法案,則該法案便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

(四)逐項否決(‘item vetoes’ or ‘partial veto’)

根據一九九五年國會兩院在兩黨支持下,通過一項法案使總統可以逐項否決個別的開支,以緊縮預算。該法律規定,國會有關開支的立法,開支項目應逐項送總統批准。總統可以在二十天內分項個別否決,而國會仍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但此法案無疑地增加了總統的權力。因為依原有法律規定,總統對這些開支即使不同意,也不能個別刪除,他只能將法案整批接受,或整批否決,但整批否決預算案又會耽誤政府運作,因而常陷否決與否的兩難局面。

http://www.npf.org.tw/monthly/00202/theme-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