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2 11:38:03倚天屠龍

《轉貼》「兩國兩制、和平共存」(五)



來源:台灣教授協會網站,網址:http://taup.yam.org.tw/1t1c/tp1tcc05.html



五、台灣在國際法上應有的地位

  中國對台政策白皮書中,試圖站在國際法立場主張擁有台灣主權的主要理由有四:第一,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權力;第二,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第三,開羅宣言主張台灣歸還中國。最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我們認為中國所提上述主張,完全不符現代國際法原理。台灣不論是形式或法理上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應享有國際法上的地位。同時,台灣的前途也絕非中國或任何強權可代為決定,只有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

  第一,中國主張的「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只是傳統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此原則之上,現代國際法更重視的是,「人民有權不受信仰、人種等差別之壓制,建立能真正代表該地區全體人民的政府實行統治」,這是1960年「賦與殖民地獨立宣言」, 1966年「國際人權條約」,1970年「友好關係宣言」及國際法院判決中,一再確認的「人民自決原則」。因此,當既存國家的一部分人民或少數民族受到差別的壓制,都有權要求自決獨立。所謂「國家統一與領土完整」,在面對人民自決原則時,並無法適用。所以中國統治下的西藏與新疆人民都有權要求獨立自主,各國也都基於人民自決原則加以支持,這並非「國家統一與領土完整」所能抗拒。何況,台灣從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過,台灣人民亦具體表達不受中國統治的意願,自行組成獨立自主的政府。因此,台灣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已完全符合現代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

  第二,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所以有權收回。所謂「固有領土論」,與先佔、歷史文件、條約依據等一樣,只是傳統國際法解決國家間國境線或領土紛爭的原則之一,並不適用於台灣。例如,中國與印度的邊界紛爭,或與東南亞各國的南海主權紛爭,都可以對其他各國提出歷史證據,主張領域主權。然而,有關台灣問題,並不屬於國際間的領土紛爭之型態,根本不適用所謂「固有領土論」。特別是傳統國際法,處於君主專制體制下,把土地視為個人私有物,得任意處分割讓。使生活在土地上的人民成為附屬品,隨著土地的移轉而任人宰割。然而,現代國際法在處理土地歸屬問題時,首先必須尊重住民意願。1975年國際法院在「西薩哈拉案」判決中,即明確指出,「土地的命運應由生活在其上的人民決定」,不應由土地來決定人民的命運。因此,依現代國際法觀念,台灣人民所生活的土地,已非任何強權可任意處理之物品。中國主張的土地至上論完全忽視住民意願,只是凸顯其領土野心,完全違反國際法原則。

  第三,中國引用1943年中、美、英所簽署的「開羅宣言」及1945 年的「波茨坦宣言」,主張日本已將台灣歸還中國。然而,依照國際法原則,開羅會議所發佈的首腦宣言,是否屬國際條約已有疑問,何況,條約的拘束力只及於參與的當事國之間,條約的效力並不及於無關係的第三國,也不能對第三國課予「義務」。日本並未簽署開羅宣言,故該宣言對於當時尚屬日本領有的台灣之任何決議,實不具國際法上之效力。國際法解決戰後問題,都是以交戰雙方所簽訂的和平條約為基礎。因此,1951年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才是處理台灣主權歸屬最具國際法效力的條約。

  依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源及請求權」,但並未表明將台灣歸還中國。第二十一條亦規定,中國的受益權只限於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並未包括第二條的台灣主權。這與同樣第二十一條中明確指出,朝鮮受益權包括第二條A項的朝鮮主權,顯然完全不同。

  由此可知,日本只聲明放棄台灣主權,並未聲明歸還中國。何況,不論日本在1952年與中華民國所簽訂的「日華和約」, 或1978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訂的「日中和約」,對於台灣主權也都一再強調,依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故日本無權再將台灣歸還給中國,或作出對台灣主權歸屬的任何承諾。

  事實上,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依國際法原則早已屬於居住在台灣之上的台灣人民。自1951年世界各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即有此國際共識,依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及住民意願優先原則,更無法否定台灣人民擁有台灣主權。   

  第四、中國指出一五七個國家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依此而主張其有權併吞台灣,這完全與事實不符,亦違反國際法常識。事實上,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在中國無理要求下,對其「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主張,只是表示「認知」、「注意到」或「了解」,並未表示「承認」,也無權表示承認。

  亦即,依國際法原理,領土的歸屬只有當事國才有權決定,絕非不相干的第三國可以承認或決定。例如,加拿大若承認「關島是日本的一部分」,根本沒有國際法效力及意義。

  其次,國際法是以現實為基礎架構而成,各國若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則不論人民、飛機、船舶進出台灣,與台灣進行貿易或出售武器,都必須獲得中國許可,否則是侵犯主權行為。然而事實上並非如此,各國實際上與台灣的各種往來,已經以具體行動表示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     

  最後,中國要求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更充分顯示「台灣不屬中國」的事實。因為任何國家的領域,根本毋須要求其他國家承認,而是應經由實效的統治,表現其領有的事實,顯然,中國並無統治台灣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