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2 00:04:39yaung

異端

          全能教會也稱做東方閃電,發源於中國大陸,被大陸當局視為邪教打壓,創辦人趙維山逃往美國,推舉一名女子楊向彬,說她是「第二個基督」

異端

           信徒站起身唱聖歌,教會成員彈鋼琴彈吉他幫忙伴奏,星期天固定做禮拜,教會是他們的信仰中心,但單純的基督教會這半年來卻被來自大陸的全能教會成員滲透,讓長老們很頭痛。中壢禮拜堂教會黃長老:「一個教會滲透的時候,一間教會可能滲透一個兩個人,然後先做觀察,觀察以後呢帶他出去喝咖啡,或是接著去爬山,這個全能神教會或是東方閃電的人來遊說他。」

           全能教會大肆散播末日謠言,要求信徒發毒誓並控制信徒的生活,有信徒生病甚至不願就醫,認為「女基督」會讓自己痊癒,在正統基督教會的眼裡全能教會算是異端,但信仰屬於個人自由,想相信什麼其他人也沒辦法干涉。
 

<<<>>>彰化地檢署偵辦高中生詹淳寓遭虐死案

             拘提、傳訊18人到案調查後,新增矽品工程師尤威評、北港農工教師王昱祥等8名被告,全案被告激增達19人,尤威評深夜被聲押。7名未成年人訊後被請回。

          另,尤妻洪旻儀、施瑀婕、張惠玿、張宜婷、林冠妤10萬交保;王昱祥、賴秋悅20萬交保。

          本案原有11名被告,包括被羈押禁見的日月明功負責人陳巧明、幹部許愛珍、許的丈夫劉享易、詹淳寓母親黃芬雀等人;新增8人,累計被告已達19人。

         彰化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提訊在押的黃芬雀後突破她的心防,黃芬雀一改先前一人虐子的說詞,坦承陳巧明、許愛珍等4人幫忙教訓兒子。

         檢方昨天將陳巧明等人拘提到案,並將原被列為證人的詹素珠以及蔡淑芳等3人轉列被告,漏夜複訊。訊後認為陳巧明、許愛珍、劉享易以及林甫朋等4人涉案犯嫌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詹、蔡2人則因供出案情,獲檢察官諭令新台幣20萬元交保。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表示,六年前曾接獲十名民眾投訴,指陳巧明上課教舞,收費偏高,又時常闡述教義,有學生想退出卻不給退費,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陳巧明權威感強烈,常以批鬥方式做為學員彼此分享的內容,致夫妻失和,有學員因此退出。黃芬雀最執著,最熱中日月明功,幾乎把陳巧明奉為上師,神聖不可侵犯。

        地方傳聞陳巧明創辦日月明功,手下有許愛珍在內的「四大金釵」護法,每當靈修成員犯錯,她們就集體批鬥;這次黃芬雀可能就是懷疑兒子詹淳寓吸毒及加入幫派,才透過日月明功進行類似「集體管教」模式處理,沒想到釀成不幸。

        陳巧明教授舞蹈有一種特殊魅力與權威感,是因為學跳舞才到默園,稱呼陳巧明為「陳老師」。至於他們3人的角色,許愛珍是陳巧明的總管;林甫朋則是陳的資深弟子;劉享易是許愛珍的先生,協助處理默園事務;黃芬雀則單純在默園幫忙煮飯,打理雜務。

         檢方在調查日月明功虐殺詹姓高中生一案時,發現有3名清水高中教師涉案。

          清水高中輔導主任蔡淑芳、輔導老師詹素珠和護理老師林曉年因涉及日月明功虐殺詹姓高中生一案,由證人改列為被告。5年前校內儼然成為日月明功成員傳教場所,害得多名教師家庭失和。

         全案11名被告,6人遭到羈押,包括詹姓高中生母親黃芬雀,日月明功負責人陳巧明,幹部許愛珍和她的丈夫劉享易,陳巧明大弟子林甫朋,和資深幹部吳甫仁,另外還有清水高中三名老師,蔡淑芳,詹素珠,林曉年和她丈夫蘇泰霖,都被以偽證罪列為被告。

           陳巧明還將學員「能力分班」,服從性最高的編入「菁英班」,配合度較低的是「普通班」,不聽話就編入「放牛班」,講好聽是「因材施教」,實際是想對學員洗腦,箝制學員思想,樹立權威。

           清水高中輔導主任蔡淑芳、輔導老師詹素珠和護理老師林曉年因涉及日月明功虐殺詹姓高中生一案,有家長認為「無法妥善管理自己,如何有能力輔導孩子的人生?」。

           清水高中召開教評會,涉案3師依教師法第14條1項12款「行為違反相關反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3人即刻起停聘。

           涉案3師停聘後暫時無法到其他學校任課,但3人仍舊保有教師資格,日後待檢方查案結果是否起訴,再度召開校評會決定3人是否回聘、解聘、不續聘。

<<<>>>彰化地檢署偵辦高中生命案,原列偽證被告的台中清水高中3名老師,檢方將詹姓及蔡姓老師緩起訴,林姓老師則不起訴。

            彰化地檢署偵辦高中生詹淳寓被虐死案,日月明功負責人陳巧明、成員許愛珍、林甫朋等8人在今年1月遭檢方依傷害致死等罪起訴,目前全案仍在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至於台中清水高中詹姓、蔡姓及林姓等3名老師,當時被列為偽證案被告。

            根據彰化地檢署的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書,在詹姓及蔡姓老師部分,檢方認為,詹姓及蔡姓老師明知詹淳寓被囚禁在默園內,不過在接受檢警訊問時卻作出不實的偽證。

            不過檢方考量2人沒有前科,自願參與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程序,而且在案件偵查中深表悔悟,詳細說明案件發生經過,有助於案件偵辦,因此處以緩起訴處分,2人緩起訴期間都為1年,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萬及3萬元。

             至於林姓老師涉及偽證部分,檢方認為,林姓老師部分證詞因接受訊問時間距離案發已超過半年,有可能因時間太久而記憶模糊,且被告立即更正證述內容,難認其有隱匿實情之故意,因此處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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