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2 17:34:55阿舟

刑法第1條至第6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第二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三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四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135條、第136條及第138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185條-1及第185條-2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201條至第202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211條、第214條、第218條及第216條行使第211條

      、第213條、第214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296條及第296條-1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333條及第334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

      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

    二、第163條之脫逃罪。

    三、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336條第1項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