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3:25:30詐欺受害者親友

我們需要「國民監察法」

我們需要「國民監察法」

監察委員官官相護,不依法為人民伸張正義沒人可管。監察院如同郵局,人民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就把陳訴書轉給被陳訴單位,被陳訴單位若有回函,監察院就把回函轉寄給陳訴人。或者監察院要求被陳訴單位直接回函給陳訴人,副本給監察院。監察院的監察業務處,辦人多是調查官,辦人發函不具名,也沒有聯絡資訊,監察業務處躲在監察院院長的名義下,一手遮天,為所欲為。若陳訴人指名向某特定監察委員陳情,陳訴書也是先由監察業務處承辦,承辦後再陳送某特定監察委員批辦。

「王建煊」前監察院長主張監察院應該修憲改革,認為如果監院不能伸張公平正義檢討現行監察制度,「監院關了比較好」。「王建煊」前監察院長更批評部分監委「殘害忠良」。「王建煊」院長並指出第四屆監察院平均每年派查五百三十多件案子,每件成本約一百零九萬元。「王建煊」院長揭發監委下鄉巡查接受旅遊招待、請客吃飯,和關說親戚升官的惡形惡狀。「王建煊」院長也坦言,監察權行使範圍及效果其實很有限,監院每年收到人民陳情案多達幾萬件,但實際辦的案子僅3%

本人的經驗不止是監察效果很有限,109731日下任的「X」監察委員(「馬英九」前總統提名,曾任某國立大學校長)及監察業務處調查官聯手共謀,不採先前地政事務所兩次鑑界,不採先前臺北地檢署的鑑界,不採先前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界,上述四次鑑界均證實建商的建物西側距地界線僅4公分。「X」監察委員反而採信建商的建築師意見,請國土測繪中心重新鑑界,也不通知本人到塲,也拒給國土測繪中心的鑑界複丈成果圖等資料,只採信建商的建築師指界,界址退縮至本人的土地範圍內,「X」監察委員幫建商擴大土地面積,侵占本人土地。

台灣監察院沒有什麼實質功能應該廢除,監察權交由立法院執行,立法委員也會貪污,所以立法院若執行監察權,要由國民監察官參審或陪審,由國民監察官決定是否懲處公務官員或公務機關,彈劾或糾正等懲處要有巨額罰款,罰款要由違法失職官員或公務機關自行支付。

若無法修憲廢除監察院,監察委員應比照立法委員改由人民直接選舉,且不得宣傳造勢競選。監察委員也會貪污,監察院執行監察權,要由國民監察官參審或陪審,由國民監察官決定是否懲處公務官員,不是少數兩三位監察委員就可獨裁。懲處同樣要有巨額罰款,罰款要由違法失職官員自行支付或公務機關自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