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15:00:00詐欺受害者親友

請國有財產局勿為都市更新圖利財團之陳情書

請國有財產局勿為都市更新圖利財團之陳情書

 

本人親友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讓售承購台北市中正區某國有房地被註銷,我們發現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了都市更新只會圖利財團及建商,卻不允許讓售給承租戶。請求國有財產局勿圖利財團及建商!1012月我們透過某立法委員的主任去陳情,至今已超過一個多月也沒有回覆任何消息,不得已只好上網公告。

國有財產局在都市更新中涉嫌圖利財團,都市更新亦稱為「都市再生」,是指一個都市之內為早期欠缺規劃或是建築物年久失修,而作出全面或部份地區性的重建或整修動作,通常包括整建、重建與拉皮維護等。都市更新成功的條件必須更新後預期房價達到建商有利,住戶也有利才能成功。政府已經給建商或土地開發的財團太多的獎勵,而由建商或土地開發的財團獲取高房價的龐大利益。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承辦官員表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只要該社區十分之一的人數同意即可申請核准。需要有該社區三分之二的人數同意,且同意者面積達該社區的四分之三,才能達到都市更新的門檻!

憲法10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有保障人民居住的自由權利,政府憑什麼違反憲法,用位階很低的都市更新條例,强制拆除不願參加都市更新的房屋建築!!!

有關民國9226日修正的「國有財產法」第49條中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財政部99311日台財產改字第09950000731號令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其第九點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逾二年,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執行機關得恢復受理。

行政院九十九年二月三日院台財字第九九○○九八七號令修正發布「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其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2.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併計鄰接可供合併建築之國有土地面積,在直轄市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其他行政區域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坐落私有基地之房屋。

前項所稱建築基地,指訂定基地租約之出租土地。

但目前國有財產局為了配合都市更新,原有可以讓售給承租戶的小面積土地,全部停止出售,理由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讓售實施者實施者就是執行都市更新的財團及建商。可是買賣不破租賃,執行都市更新的財團要如何趕走承租戶?承租戶多為弱勢族群,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日據時代遺留的老舊小面積房屋及土地。因為承租房地被畫入都更範圍,而喪失承購權益。甚致於都市更新的實施財團配合國有財產局要求承租户停止租賃且搬遷,停止租賃且搬遷的規定明文寫在租賃合約背面,請問弱勢族群的權益有何保障?

即使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逾二年,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執行機關得恢復受理。但國有財產局表示依據「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二條規定,除非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否則一律不讓售給承租戶。我國法令多如牛毛,而且行政院及所屬部會可用「處理原則」、「準則」、「條例」等行政命令來否決或違抗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實有不宜。行政院所屬財政部既不尊重立法院,也不服從立法院通過的「國有財產法」,簡直是無法無天。

以上資訊是由本人的親戚,以書面信函詢問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所得到的公文回覆,絕非個人憑空杜撰。本人的親戚承租台北市中正區之國有房屋及土地,土地僅28平方公尺(8),房屋僅一層13.22平方公尺(4)。本人的親戚民國99年擬照市價(非公告地價)申購房地被拒絕,國有財產局寧可趕走長期承租户,國有土地只賣給財團及建商。本人誠懇請求國有房屋及土地(8)或土地面積在30平方公尺以下非公用的國有房地,恢復讓售給承租户以保障弱勢族群的權益。建議國有財產局不要只會圖利財團,極小坪數的國有房屋及土地賣給承租户,讓市民一起參加都更,如此更能公平公正且有利於都市更新。

而且本人親戚租約於民國1001231日到期,民國10010月初即申請換約,而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表示要等候通知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才可續約,至今已六個月尚未通知本人親戚續約,至今是無租約而續住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