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1 09:57:27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最新公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通過刑法部份修正條文

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通過刑法部份修正條文,請自行下載!

立法院院會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被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犯罪者,而被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以服社會勞動取代服刑,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服社會勞動。
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法條(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立法院修正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增訂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請下載更新
九十八年六月舉行的考試中,不論是警佐班、警大二技、警察三、四等特考、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四等特考,本新修正條文均會列入命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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