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6 10:26:06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廢除後之應對措施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廢除後之應對措施: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於【97年9月9日】廢止。原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1瀬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2声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斉3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静4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一:針對上述各項規定,說明如下:
瀬【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依【旅館業管理規則】以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舗(1)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簿(2)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声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因涉及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本款規定並不符目前之現狀,故將本款規定廢止。
斉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登記。
舗(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簿(2)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停留、居留或定居之程序如下:
垰1【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埖2【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塰3【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申請,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墹4【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包(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垰1【申請書】。
埖2【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塰3【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墹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登記。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其又可區分成如下兩種情形:
舗(1)【有戶籍國民】:
垰1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入國許可證件,因特殊事故急需返國,請先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
埖2抵達機場、港口時,得憑該入國證明書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業務隊辦妥【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始得持憑查驗入國。
塰【有戶籍國民出國2年以上,已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簿(2)【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垰1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於【外國護照在臺簽證有效期限內】,持外國護照出國。
埖2依戶籍法規定,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國,不得為戶籍遷入登記】。
塰3若所持中華民國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在【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戶籍謄本】,以備返回僑居地後,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於【97年9月9日】廢止。原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登記:
1瀬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
2声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斉3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
静4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
一:針對上述各項規定,說明如下:
瀬【外出住宿旅店、賓(會)館或其他供公眾住宿處所者】:依【旅館業管理規則】以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舗(1)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簿(2)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声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因涉及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本款規定並不符目前之現狀,故將本款規定廢止。
斉三【僑居國外、居住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居(停)留期間,未設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登記。
舗(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簿(2)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停留、居留或定居之程序如下:
垰1【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埖2【在大陸地區者】:應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無分支機構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塰3【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申請,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墹4【在臺灣地區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包(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垰1【申請書】。
埖2【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塰3【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墹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出境滿二年以上再入境之人民,其居(停)留期間,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登記。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其又可區分成如下兩種情形:
舗(1)【有戶籍國民】:
垰1所持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有效入國許可證件,因特殊事故急需返國,請先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
埖2抵達機場、港口時,得憑該入國證明書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業務隊辦妥【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始得持憑查驗入國。
塰【有戶籍國民出國2年以上,已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簿(2)【有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垰1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於【外國護照在臺簽證有效期限內】,持外國護照出國。
埖2依戶籍法規定,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國,不得為戶籍遷入登記】。
塰3若所持中華民國護照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在【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戶籍謄本】,以備返回僑居地後,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