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18 07:01:37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警政署辦理中央警察大學97學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報名注意事項

李如霞老師工作室 (考試網-士明圖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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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理中央警察大學97學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報名作業注意事項:
一、 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9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由人事(或進修)甄審委員會審查所屬應考人員。
二、 各機關查核應考人資料,如發現有未符報考資格之情形時,應先告知應考人補正,如不為補正,再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仍未符報考資格者,應以書面說明退件原因通知應考人,並准予救濟,以符正義程序。
三、 簡章伍、報考資格七、「96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成績不及格者,不准報考。」如應考人於警專進修期間,致各單位無測驗成績,則採計警專成績,並自行逕洽警專查詢。無常年訓練成績者,視同常年訓練成績不及格。
四、 簡章伍、報考資格附註:二、「現職警察人員因公殘廢報考,須檢附警察機關證明書」,應由受理報名單位之人事單位負責查核開具證明書。
五、 96年考績(考成)如尚未奉核定,以各應考人之服務機關複核為準。
六、 「資績計分」之核計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資績計分」之核計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相關陞遷評分標準表辦理,其中勛獎分數、特殊加分及懲處扣分,期間計算三年,自94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警勤(刑責)區之年資特殊加分均自94年1月1日為第1年起算】;服務年資之計算,自銓敘合格實授之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2)資績計分資料由本署資訊室修改核計程式,各警察機關如有需要列印符合應考資格人員之資績計分表,請以電子郵件於97年5月12日前向本署人事室呂專員索取(警用電話:722-4169;電子信箱:lily1959@npa.gov.tw)。(陞遷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及外語能力,自96年7月1日起由個別選項移列共同選項,本次核算資績計分,應予計入。)
(3)「資績計分表」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詳查核算填妥後,分送各應考人確認無誤簽名及蓋章,並繳回人事單位確實審查後,過錄於報考中央警察大學97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人員名冊(如附件1),將名冊隨同有關報考表件函送該校彙辦。
(4)上項「資績計分表」,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免彙送中央警察大學),以利查考。
(5)資績計分經應考人親自核對、簽名確認及人事單位審查無誤後,應再於各警察機關網站公布評分(請勿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通知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如仍發現有所錯漏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期限內申請更正,逾期不予受理。各警察機關將應考人資料彙送中央警察大學後,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報請更正。
七、 案內表件「考試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等資料務請各報考人之服務機關謹慎核對確實查填,本署不予複審,如有錯誤,應由各應考人之服務機關負責。
八、 各應考人報名資料證件請按報名表件編號順序以迴紋針夾妥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1.准考證2.考試報名表3. 考生成績單4.警大專修科或警專專科警員班畢業證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上證件請勿用釘書機裝訂以便審閱,如有違上項規定,將予退件)。
九、 應考人員名冊(附件1)編號乙欄,請各單位自行編號,並於准考證右上角一併註明,以利中央警察大學作業。
十、各警察機關、學校之報考表件,由各單位自行辦理審查,審查合格之報名表件,於本(97)年5月30日前一次函送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並將應考人員名冊副知本署,本署不辦理複審。
十一、各單位辦理本項審查工作如有疏漏,辦理本項工作人員之年度獎勵,得不予考量,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二、其餘相關各項規定,請參閱中央警察大學97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入學招生簡章,並附該校招生簡章影本一份。
十三、附記:近年各單位辦理二年制技術系審查報名作業缺失事項,歸納如下,請各單位注意改進:
(1)應考人員名冊、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三者所列之資績計分經常發現不一致,請各單位過錄後,務必再詳對一次。
(2)報名表所填列資績計分,修正後未加蓋承辦人職名章或修正後數字不清晰。
(3)報名表、資績計分表填列分數空格,每ㄧ空格未全部填滿。
(4)報名表下機關核章處,各項審核事項漏蓋「合格」、「不合格」章;漏蓋各單位承辦人、主管、機關首長章戳。
(5)資績計分表各單項分數未填寫或修正後未加蓋承 辦人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