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13 09:24:25張恆

各級公務機關預防SARS因應措施節錄有關內容

有關各級公務機關預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因應措施
節錄與考銓制度有關之內容
說明:一、(一)(二) 四、(二) 之內容
一、辦理防疫人員獎懲措施:
(一)為激勵士氣並獎勵辦理SARS疫情辛勞人員,各級防疫人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相關規定、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各機關獎懲相關規定,予以行政獎勵;或依本院相關規定發給獎金;其有特殊功績者,並得依獎章條例有關規定頒給獎章;至其依實際需要加班,得不受本院有關加班時數函釋規定之限制,並於各機關加值班費預算內支應。
(二)有關辦理SARS相關作業人員,如有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致使疫情擴散,釀成災害者,或違反強制隔離規定者,除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各機關獎懲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四、其他預防措施規定:
(二)如有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因SARS宣布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五日,以照顧子女;超過五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