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05 08:53:05張恆

退休撫卹可領之金額及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付者

退休撫卹可領之金額及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付者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可領之金額:
1.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6)
2.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6)
3.本人實物代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6之1)
4.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公務人員退休法§6之1)
3.一次撫慰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13之1Ⅰ)
4.月撫慰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13之1Ⅲ)
5.補償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16之1Ⅴ,Ⅵ)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可領之金額:
1.一次撫卹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4)
2.年撫卹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4)
3.本人實物代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4之1)
4.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公務人員撫卹法§4之1)
3.以一次退休金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6Ⅰ)
4.有勳章或特殊功績加發之一次撫卹金 (公務人員撫卹法§7)
5.殮葬補助費   (公務人員撫卹法§14)

(三)公務人員退撫法規規定可領金額中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付者: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4有關基金用途之規定:
(1)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八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
(2)例外: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a.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
b.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c.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
d.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
e.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
f.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2.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A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A細)相關規定另行說明:
(1)政府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
政府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A細§11,政務人員退職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6Ⅰ)
(2)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或致殘命令退休加發之退休金:
a.因公傷病所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被強制命令退休之人員,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才可申請退休之限制。(A法§7Ⅰ)
b.其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A法§7Ⅱ)
c.其加發之退休金,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A法§8Ⅱ)
(3)退休舊制年資計算之退休金:
公務人員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於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依A法修正施行前公務人員退休法原規定標準(舊制),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A法§16之1Ⅲ)
(4)退休補償金:
A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A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相關規定支給補償金。 (A法§16之1Ⅴ)

3.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B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B細)相關規定另行說明:
(1)殮喪補助費: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與殮喪補助費,其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B法§14)
所稱殮葬補助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 (B細§14)
(2)B法修正施行前年資應付之撫卹金:
公務人員在B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付之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B法§15Ⅳ)
(3)因公死亡加發之一次撫卹金撫卹金:
因公死亡人員應加發之一次撫卹金,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B法§15Ⅳ) (B法§5Ⅱ)
(4)B法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15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