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27 04:51:40張恆

公務員服從之義務分析

公務員服從之義務分析
(一)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1.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2)
2.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3)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從之義務:
1.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16)
2.長官下達命令
(1)服從義務之責任:(§17Ⅰ)
A.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B.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C.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長官必須以書面下達命令:(§17Ⅱ)
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三)比較分析:
1.直接間接保障性::
(1)公務員服務法: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間接性規定)
(2)公務人員保障法: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直接性規定)
2.長官下達命令範圍:
(1)公務員服務法: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2)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3.長官下達命令形式:
(1)公務員服務法:未予規定是否一定具書面之形式。
(2)公務人員保障法:
a.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b.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4.公務人員有意見時是否需報告:
(1)公務員服務法:…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公務人員保障法:…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5.公務人員是否服從:
(1)公務員服務法: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6.服從後如違法時責任之歸屬:
(1)公務員服務法: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如長官監持,仍應服從,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21Ⅱ)
(2)公務人員保障法: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四)刑法§21Ⅱ之適用:
1.刑法條文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21Ⅱ)
2.公務員服務法:未予規定,但依學理解釋,自應適用刑法§21Ⅱ。
3.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明定:….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此即刑法§21Ⅱ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