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8 13:21:20張恆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增18之1條條文)941017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考試院(九四)考臺組貳二字第0九四000八二九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核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