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3 16:10:23張恆

各機關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實施計畫94072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實施計畫

一、訓練依據: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目標:
培育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具備策略性、創造性及宏觀視野之領導管理才能。
三、訓練班別:
依晉升官等不同區分為:
(一)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
(二)初任薦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至初任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之人員由於人數較少,併入初任薦任官等人員共同訓練。
四、訓練期程:
依參訓方式區分為:
(一)集中參訓方式:訓期至少為一週,每天授課至少六小時,其時數配當由各主管機關及訓練機構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訓練機構自行安排。
(二)分散參訓方式:機關因業務特性或人力調配等因素,無法依前款規定之訓練期程方式參訓者,得由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情況,於一年內至少施訓三十小時,並由訓練機構發給參訓人員訓練證明。
五、調訓期限:
(一)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一年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但駐外人員得於返國服務後一年內參訓。
(二)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後一年內,曾參與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之培訓計畫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六、課程設計:
依官等不同區分如下:
(一)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瞭解當前國家情勢及國際事務,強化決策及領導統御能力,俾利勝任高階主管職務。
(二)初任薦(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瞭解國家施政方針及重點,增進領導溝通協調能力,俾造就優秀行政幹才。
依上述人員所須行政能力,研訂各訓練班別之課程單元、科目名稱及時數如後附(附表一、二),作為辦理本項訓練之參據;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七、訓練成績考核及比例:
(一)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視實際需要採行下列評量方式:
1.由參訓人員綜合課程所學,針對政府或所服務機關當前面臨之問題,分組研提解決方案報告乙篇,並由訓練機構邀請專家學者或高階行政人員評閱成績。
2.參訓人員就訓練學習心得與機關長官進行面談或提出口頭報告,並由機關長官依其發表內容評定訓練成績。
3.以所學課程內容為測驗範圍,測驗題型及方式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自行酌定。
(二)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參與出席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由各訓練機構根據參訓人員於參訓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考核評定。
(三)訓練成績得由各參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做為各參訓人員日後陞遷、職務歷練及提升專業知能等考評項目之重要參據。
八、研習方式:
(一)參訓方式:以集中參訓者,採全日住班密集式研習方式辦理;以分散參訓者,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研習方式。
(二)授課方式:力求生動活潑、兼顧理論與實務,並著重問題探討、個案分析、工作經驗分享及心得交換,採取講授法、視訊教學法、個案研究法、模擬法、示範法、角色扮演、團隊訓練、體驗學習、實地參觀、研究講習、分組研討、評鑑中心法、多媒體訓練法、網路教學法…等多元教學方式,以弘訓練實效。
九、講座聘任:
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構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或政府機關中具有行政經驗之高級人員擔任。
十、權責分工:
(一)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設有訓練機構者,得由其所屬訓練機構負責規劃辦理。
(二)如該機關或上級機關均未設有訓練機構或因參訓人數過少無法開班施訓者,該機關可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或相關訓練機構協助辦理。
十一、訓練經費:
由各主管機關或委託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得參照本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