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6 05:10:09張恆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940331修正)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行政院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院授人考字第○九四○○六一四一三號函修正

一、本計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吸收國外新知,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以應國家建設需要。
三、選送名額:
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行政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
前項名額,由「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決定,如有特別需要時,得專案調整之。
四、期間:
選送出國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五、對象及條件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中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
(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
六、審議:
(一)設置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由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負責依本計畫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案件之審核。由行政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
(二)審核小組之任務:
下列事項,由審核小組審定:
1、年度出國專題研究之項目、期間及人選。
2、年度出國專題研究員額之分配。
3、甄試方式及錄取標準。
4、出國專題研究人員前往之國家。
5、前往國家往返機票、學雜費、生活費等之給與標準。
6、其他有關出國專題研究事項。
七、作業程序:
(一)項目之審定:
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專題研究項目計畫、上一年度專題研究執行情形(如附件一、二、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初審,並提審核小組審定項目後,函請原提報之主管機關依本計畫推薦人選參加甄試 (推薦名冊表如附件四)。
2、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未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者,刪減其原薦送主管機關提報下一年度專題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項專題研究。
(二)甄試:
1、各機關、學校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
2、核定:
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簽報行政院核定後,通知薦送機關及當事人。
3、備取人員若干名,於原錄取人員無法參訓或註銷受訓資格時,依序遞補。
八、出國研究人員,必須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並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口試須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其以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專題研究,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口試成績達S–2+以上者,始准出國。
九、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出國前始發生或發現者,註銷其資格。
十、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於申請出國時,需附具著作權約定書(如附件五),約定出國報告書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隸屬之公法人,並以該局為管理機關。
十一、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實習或參加學術研討會,其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參加學術研討會,以一次為限。
如因與研究有關事由須於研究期間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者,應事先報請服務機關核准,並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備查,始得返國或前往其他國家,期間最長二十一天,並以一次為限。往返旅費應行自理,停留期間仍以公假登記。返國者,其國外生活費按六折支領。
學雜費補助金額,以預算編列額度為限。
十二、出國研究人員除自行申請安排或請各主管機關協助安排研究學校、機構外,應憑國外大學校院、擬往作專題研究機構之許可證明申請護照,並依規定向有關機構辦理簽證。
十三、出國研究人員違規之處理:
出國研究人員違反下列規定,除依情節按有關法律懲處外,並由服務機關向違規人員追繳相關費用:
(一)出國研究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返國後,並依規定提出報告。違反者,應賠償進修所領補助。
(二)出國研究人員,應於期限屆滿時立即返國服務,不得延長研究期間;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違反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出國研究人員研究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返國後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前項出國期間所領之補助,包括每月生活費、學雜費、書籍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健康保險費、往返機票費及綜合補助費。
十四、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規定提出報告書及摘要,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將報告書摘要,刊載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電子報。
各主管機關應於出國人員返國後,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內容須含研究內容、政策建議及綜合座談)。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將出國人員納入相關政策推動,擴散學習經驗,並賡續規劃培訓措施,以達適才適所。
十五、經費:本項計畫所需經費及出國研究人員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支領之公費,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至出國手續費由服務機關負擔。其他不屬於上述費用者,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十六、為建立全球行政層級良好關係,得依第三點所定名額中,推薦三至五名,參加國際性計畫進修;其人選,由審核小組擇定。
參加國際性計畫者,配合計畫得以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方式進行,期間不受第四點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一年。
十七、經核定錄取人員,除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因公不克出國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應於該專題研究年度六月底前出國,逾期視為放棄,註銷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再報名參加本項專題研究,原薦送主管機關下一年度進修研究項目一項應予刪減,或停止參加本項專題研究。
備取人員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應於六個月內出國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
錄取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
十八、為應政策需要及加強中高級人才培訓,行政院於甄試錄取人員外,得以組團方式選派具備適當資格人員出國專題研究。
前項選派之名額、研究項目及相關事項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專案擬訂,經審核小組審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