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7 22:58:00生活情報探長

非都市計畫區地目為道交通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10.07.屏東報導】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有專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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